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修正時間:2019年9月18日
規則全文
(2019年9月1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做到程式規範、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黨組副書記、黨組成員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題,有關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月舉行1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
辦公室應將會議時間、內容、地點提前通知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七條 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成員,應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一府一委兩院”有關部門需要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的事項,應先提交辦公室綜合,報秘書長初審提出建議,再報告主任或受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是否列入主任會議的議程。
凡列入主任會議的議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一府一委兩院”有關部門應準備必要的檔案、資料,提出方案和意見。
第九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表決,採用舉手或其他方式表決通過或不予通過。
第十條 主任會議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重要意見、建議,以建議函的形式交“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處理結果須限期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由辦公室派專人記錄。需編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發至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審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報告、決議、決定等重要檔案草案。
(三)擬定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工作方案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方案草案。
(四)提出關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審議市委提名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室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人選,由主任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任免議案。
(六)提出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人選,經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補充任免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的議案,提出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的議案。
(八)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九)對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研究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研究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提案人作出說明。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在審議中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核實、研究的,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暫不付表決。
(十一)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專項工作報告。
擬定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通過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開展執法檢查的年度計畫,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十二)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
(十三)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四)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討論確定常務委員會階段性的工作安排,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要點作適當調整。
(十五)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日常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組織視察和專題調查的方案。
(十七)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質詢案的處理辦法。
(十八)研究對特定問題的調查及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的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十九)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對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研究常務委員會機關機構設定、制度建設。
(二十一)確定將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二)督促落實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處理常務委員會會議授權處理的事項和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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