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1999年7月21日,宿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9年9月14日,宿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4年3月29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報告、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第六條 常委會開會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並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會議舉行二十天前,將會議日期、會議議程等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工作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下列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二)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四)市轄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
(五)部分省、市人大代表;
(六)其他應當列席會議的人員。
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採取《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需要作出答覆的,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常委會。
常委會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督意見,可以採取《監督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按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進行。常委會審議議案、報告,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質詢案、免職案、和撤職案,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質詢、免職、撤職、提議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 公民可以申請旁聽常委會會議。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申請旁聽常委會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人說明或者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有關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有關議案的建議。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議案必須用書面形式,包括案由、案據和方案,並隨附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機關或者領銜提案人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並提交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作補充說明。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有關議案作審議說明。
第十七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如認為該議案需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責成有關辦事機構作進一步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研究,向常委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對提出的問題需要進一步了解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提請任免的機關作進一步了解並提交報告。

第四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二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議題,簡明扼要,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的議案、決議、決定,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
表決可以採取無記名方式,也可以採取舉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對各項職務的任免、撤職、辭職的具體表決方式,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另行規定。法律規定表決方式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事項,除在常委會《會刊》上刊登外,一般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落實和反饋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或工作機構對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要及時了解,認真督促,並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二十六條 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建議常委會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