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保證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議事行為,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1年1月16日
規則全文
(2001年1月16日雅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6月12日雅安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29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4月27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1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報告、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委託副主任主持。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參加,始得召開。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日期和日程安排,列席人員、邀請列席人員、旁聽方案及有關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應當根據議程需要安排必要的會議時間,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提高審議質量。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將召開日期、議程草案等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單位。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臨時通知。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審議事項,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
可以邀請市政協副主席一人列席全體會議。可以邀請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縣(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駐雅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若干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可以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參會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應當書面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對參會人員的出勤情況進行通報。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代擬向常務委員會提請的議案草案。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一條提請機關或者提案人、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應當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免議案,應當先由提請機關的辦事機構與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溝通後,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議案應當附《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況表》、考察材料或者現實表現材料及需要作說明的書面材料。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議案,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提請任命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辦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承諾和集體談話的辦法》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擬任命人員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通過法律知識考試,在會議舉行時進行任職承諾,獲得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領取任命書並參加集體談話。
第十三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
第十五條有關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補選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應當提供候選人情況。
第十六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審查,提出意見或者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對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廢止、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對調整關係比較複雜的或者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地方性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涉及地方性法規案的其他具體事宜,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先由提請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向全體會議宣讀議案並作說明,再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同意,可暫不付表決,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進一步調查研究,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涉及重大事項的,一般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涉及部門工作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報告;分管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報告,確需變更報告人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二十五條報告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五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未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等材料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專項工作報告由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後,可以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在十日內整理匯總並形成書面材料,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一般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期限等內容。
報告機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是否表決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表決。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報告進行表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表決。
經表決,未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重新研究處理,並在六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作出決議;報告機關應當就決議規定的內容,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執行的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負責對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和決議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形成、送交、研究處理、跟蹤監督等,適用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法檢查報告應當一併交由受檢查單位研究處理。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就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決定執行的情況。
第五章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對當場不能直接答覆的詢問,應當說明原因,在取得詢問人同意後,可以在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答覆。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可以開展專題詢問。涉及專題詢問的有關具體事宜,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
第三十四條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五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覆。不能在本次會議期間答覆的,經徵求質詢人的意見並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覆。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聯名提出質詢案的組成人員過半數對質詢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也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就所質詢的事項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法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六章發言、表決和通過事項的公布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原則上不超過十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審議的議題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會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整理印發。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和通過事項,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撤職案和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結果在電子屏即時顯示;採用其他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九條表決任免議案,任職事項應當逐人表決;審判員、檢察員免職事項視情況可以分別合併表決,其他免職事項應當逐人表決。
同一人員或者同一職位人選的職務任免,應當先表決免職,再表決任職。
第四十條表決議案和通過事項,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在通過或者發布後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和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雅安日報》以及雅安人大網上刊載。
第四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行使地方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任免權的有關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向提請機關發布任免通知。
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請求的決定,予以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請求的決議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書面報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審議有關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請許可的報告時,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及時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依法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或在任期內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由常務委員會通知代表本人和該代表原選舉單位。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審查的報告後,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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