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為規範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活動,增強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 通過時間:2014年4月22日
辦法全文
(2014年4月22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每年根據年度計畫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應當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及各級相關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了解和評價。
第三條執法檢查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執法檢查事項涉及多部法律、法規的,可以對相關事項的實施情況一併進行檢查。
第四條執法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集體行權、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執法檢查方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監督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擬定,經主任會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成員、培訓會和動員會安排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等。
執法檢查方案一般應當於開展檢查的兩個月前擬定,一個月前通知接受檢查機關。
第六條執法檢查組成員,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和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參加。
執法檢查組組長,原則上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副主任擔任。
駐縣(區)的市人大代表和縣(區)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可邀請參加所在縣(區)的執法檢查。
第二章 年度計畫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就事關雅安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提出市人大常委會下一年度執法檢查建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以書面報告的方式提出。
第八條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梳理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履職行權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工作機構提出;
(二)市人大常委會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承擔調查研究的工作機構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提出;
(四)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工作機構提出。
第九條前條所規定的各類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匯總,擬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草案)。
執法檢查計畫(草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和組織實施責任主體等內容。
第十條執法檢查計畫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由主任會議通過。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可以調整執法檢查計畫。
第十一條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或者調整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通知接受檢查機關和相關部門,抄送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通報市人大代表。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執法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啟動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開始前,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可以主持召開執法檢查培訓會。
根據執法檢查方案,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可以主持召開執法檢查動員會,聽取接受檢查機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報告。
執法檢查培訓會與執法檢查動員會可一併召開。
第十三條執法檢查由執法檢查組根據執法檢查方案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干小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組在縣(區)開展檢查,由縣(區)人大常委會依照執法檢查方案主持相關座談會和協調組織檢查相關活動。縣(區)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併主動接受檢查。
執法檢查未安排的縣(區),由縣(區)人大常委會依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方案,對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上報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接受檢查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如實匯報下列情況,並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一)法律、法規的遵守、執行情況;
(二)法律、法規執行中的主要問題;
(三)立法或者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
(四)改進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措施、建議;
(五)執法檢查方案要求匯報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執法檢查組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召開執法檢查組會議,匯總執法檢查情況,組織起草執法檢查報告,並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接受檢查機關交換意見。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二)法律、法規遵守、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三)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立法或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
(五)改進行政執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建議;
(六)執法檢查組認為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執法檢查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評價,包括雅安市行政區域內各級相關機關和部門的執法情況。
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評價,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規規定其應當履行的職權或者承擔的義務,是否有怠於履行職責的情形;
(二)是否從事了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三)是否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賦予的職權或者行使了其他國家機關職權範圍的權力;
(四)是否按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
(五)是否公正、公平、合理、高效開展執法活動。
第四章 審議和跟蹤檢查
第十八條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組長可以委託副組長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接受檢查機關的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參加執法檢查的市人大代表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應當邀請列席相關議題的會議。
第十九條根據年度監督工作計畫安排,執法檢查報告內容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聯的,可以將兩個報告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同一次會議議程,由有關機關先報告專項工作情況,再由執法檢查組報告檢查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兩個報告一併進行審議。
第二十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意見的處理程式和要求,依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審議意見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和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形成的立法或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適時以代表議案或建議方式向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也可在立法或法律、法規修改完善徵求意見時提出。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問題、特別重大問題和重大問題,按監督法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屬於信訪事項的,交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議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方案、過程、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事先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以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的意見,由主任會議一併決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和對報告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議、決定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委託相關辦事、工作機構組織執法情況跟蹤檢查,並報告跟蹤檢查結果:
(一)接受檢查機關已經採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對整改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的;
(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問題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第五章 公開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執法檢查的下列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一)執法檢查報告;
(二)審議意見以及接受檢查機關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三)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違反監督法和監督法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職權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絕、阻礙或者干擾執法檢查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提交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
(三)未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報告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由有關職權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三)責成有關機關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機關及其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作出書面檢查;
(五)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撤銷職務;
(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對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組織的執法檢查,應當邀請在雅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市人大常委會受委託開展執法檢查的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書面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組織執法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監督法和監督法實施辦法規定執行或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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