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7年9月14日
  • 修訂時間:2018年6月11日
規則全文
(2007年9月14日雅安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主任會議通過2012年2月16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主任會議修訂2017年4月7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主任會議修訂2018年6月11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議事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進行。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主任會議。
根據議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其他成員、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其他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二章會議職責
第五條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事項。
討論、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確定常務委員會階段性重點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對年度工作計畫進行部分調整。
第六條研究決定有關重要會議的準備工作。
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日期、地點、日程安排、列席和旁聽人員。
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籌備工作方案,提出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草案、會議建議議程草案等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負責提出議案,決定其他議案的處理。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可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可以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說明。
第八條負責提出任免議案,決定其他任免議案的處理。
根據市委提名,提出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的議案和補選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根據市委提名,提出決定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擬任代理人選不是副職領導時,提出任命擬任代理人選為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根據市委提名和有關人員的辭職請求,提出關於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請求決定、決議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討論“一府兩院”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市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撤職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提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出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提出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建議名單,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聽取、討論有關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請許可的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關於代表職務暫時停止執行的報告。
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變動的報告。
第十一條負責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決定其他地方性法規案的處理。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常務委員會每屆第一年度制定本屆任期內的立法規劃。根據本屆任期內的立法規劃和實際情況,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計畫。
第十二條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討論、通過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方案,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討論、通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決定將“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的意見,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和是否對報告進行表決。
研究決定專項工作評議、專題詢問的議題,組織實施專項工作評議、專題詢問。
聽取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的年度報告,並決定將報告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覆,並確定答覆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審查,提出意見或者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建議名單,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督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和審議意見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提出建議意見的辦理和落實。
第十三條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處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情況的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年度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
聽取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討論通過關於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有關事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研究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有關工作,聽取“一府兩院”有關專題匯報,聽取民眾來信來訪重要案件辦理的情況報告。
研究縣(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事項並提出處理意見。聽取和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提出的重要事項。討論加強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的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需提交主任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議的召開和決定事項的處理
第十八條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
主任會議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請假的,應經會議主持人批准。
第十九條主任會議的議題、召開日期,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者受委託的副秘書長提出,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辦事工作機構的意見後,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召開主任會議的日期確定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提前兩天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必要時,可將會議主要材料提前送達組成人員。
臨時召開的主任會議,臨時通知。
第二十條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代擬議案草案及相關說明,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後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主任會議討論議案草案時,代擬議案草案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須在會議上作說明,並負責在會後根據會議討論情況補充完善形成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
第二十一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決定重要事項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時,可以進行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二十二條主任會議通過、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代擬,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核,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簽發。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的時間、地點和建議議程等事項,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者受委託的研究室負責人審定後,通過《雅安日報》和雅安電視台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落實。落實有關事項的情況,應及時報告主任會議。
第二十三條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確定專人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修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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