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1年4月5日
  • 修訂時間:2011年8月18日
規則全文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1年8月18日
周口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地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主任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主任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主任會議的決定,須由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主任會議處理市人大常委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列席人員;
(二)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準備事項,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擬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並組織實施;
(五)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的關於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六)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工作機構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七)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機構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委託辦事機構或工作機構依法提出議案,並決定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八)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
(九)研究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討論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一)對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的初步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二)討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三)討論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
(十四)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閉會期間,許可對市人大代表中的現行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並提請常委會會議確認。
(十六)聽取有關工作機構視察報告、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十七)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八)討論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十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二十)討論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一)處理市人大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主任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徵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意見後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其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在主任會議舉行的3日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將會議議題、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並同時送達會議檔案。
第九條根據需要,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條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草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分管機關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主任會議的記錄,根據工作需要,編印會議紀要,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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