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在1999.07.29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7.29
  • 實施時間:1999.09.01
1999年7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主任會議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五條 主任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主任會議處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應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決定開會日期、會議日程和列席人員。
(二)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對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的質詢,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答覆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四)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由本市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提出常務委員會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辦事機構的匯報。對匯報中的重大問題,可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七)討論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請的任免、決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事項,聽取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的初步審議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八)提出本屆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任免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任免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提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綜合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在常務委員會決定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時,提出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和特殊的有重大意義的議案、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進行檢查督促。協調安排重要的視察、檢查和調查活動。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與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有與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必要時,可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研究處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中的重大問題和案件監督中的重大問題,對其特別重要的,可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四)討論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有關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重要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十六)指導和協調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及萬州、黔江開發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重要工作。
(十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機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八)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需要主任會議處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事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綜合辦事機構收集,經秘書長協調,召集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在舉行主任會議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將會議的議題、日期、地點及其它有關事項通知會議的參加人員。
第九條 主任會議的列席人員,根據議題需要,由秘書長提出,召集主任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確定。
第十條 主任會議對有關問題的決定和處理意見、建議,形成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經召集主任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審簽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綜合辦事機構,並由有關的辦事機構辦理,或者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有關機關辦理,辦理結果須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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