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的實際,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作如下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
這部地方性法規審議次數之多,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1988年,安徽省在全國率先制定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並於1998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規定實施以來,對推進安徽省人大...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6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2004年06月26日 實施時間 2004年07月...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按時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全省重大事項。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模範地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保證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省人大常委會在地區的工作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安徽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現任安徽省委書記、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決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經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律師的監督請求,按照有關法律及《安徽省關於律師執行職務的若干規定》辦理。...檢察長提請審議的重大案件;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審議的其他重大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或授權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修訂規定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法規草案起草和審議、修改過程中,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間權利義務關係重大調整等6類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廣泛深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提高徵求意見的針對性、實效性,規定明確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六條 合肥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在省內其他行政區域適用。 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基本內容應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據、...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答覆。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十日內,將專題詢問和分組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是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26日...
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03年06月16日 實施時間 2003年06月16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的若干規定 頒布時間 1997年11月02日 實施時間 1998年...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十條的決定》修正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