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2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27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27日公布施行。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27日公布施行。修訂規定(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第十...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有關機關、組織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研究處理並按照《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負責答覆。第二十五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按照《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
新修訂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5次審議、常委會黨組6次專題研究後,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部地方性法規審議次數之多,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歷史上...
第十七條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報告機關應當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重作報告。 對重作的報告應當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然為不滿意的,常委會參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的時候,委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對委員提出的詢問應當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十七號)《安徽省信訪條例》已經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信訪條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十四條 省人大代表對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任免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按照《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關應當書面答覆省人大代表,並抄送任免工作機構。
為了認真做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雲南省發布了《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1994年1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
1989年11月2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90年12月22...
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做好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月8日 (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修正) (1989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 ...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