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機關的執法情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依法檢查、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三條 省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時,發現應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重大違憲違法事項,應及時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行使檢察權中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其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匯報行使檢察權的情況和問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二章 監督的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下列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的檢察工作;
(三)省公安廳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以及羈押場所的工作;
(四)省司法廳執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及律師、公證等工作;
(五)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審批、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內容:
(一)司法機關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和履行職務中的執法情況;
(三)司法機關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的情況;
(四)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及程式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政府關於司法工作的報告。
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匯報。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時,對其中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事項,責成司法機關予以糾正;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工作報告有重要意見的,由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司法機關重作報告或作相應修改。
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匯報,對其中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事項,作出糾正的決定或建議,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司法機關認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的某項監督措施失當時,可以書面陳述理由,請求改變;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應及時作出答覆。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司法機關工作報告時,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詢問,被詢問的司法機關負責人應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司法機關工作報告時,組成人員可以對本級司法機關提出質詢案;質詢案的提出及處理程式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有關決定、決議或規定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
視察和檢查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決定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違憲違法事項,或在本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嚴重違憲違法事件,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活動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辦事機構,按如下方式辦理申訴和控告:
(一)轉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
(二)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
(三)提出辦理建議,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有關司法機關直接辦理的案件,該司法機關必須直接組織人員調查辦理,不得下轉交辦;要求有關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該司法機關可自辦或轉交下級司法機關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有關司法機關報告辦理結果的,該司法機關必須在三個月內書面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辦事機構,對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結果有異議的,可要求有關司法機關複查或複議,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要求終審法院的院長、有關人民法院或有關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受理申訴和控告時,可以查閱司法機關有關的案卷材料。
閱卷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律師的監督請求,按照有關法律及《安徽省關於律師執行職務的若干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涉及逮捕或刑事審判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或授權主任會議討論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審議的重大案件;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審議的其他重大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或授權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章 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並查實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憲違法行為時,根據職權範圍和不同情節作以下處理:
(一)撤銷或建議撤銷本級司法機關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與本級或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非案件司法文書的不適當的檔案;
(二)建議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責成有關司法機關限期糾正司法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建議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責成有關機關對違法瀆職的司法工作人員給予處理;
(四)決定撤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提請罷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司法機關負責人;
(六)建議有關司法機關對觸犯刑律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阻礙調查委員會調查以及人民代表視察、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應責成其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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