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8.31 實施時間 1989.08.3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中文名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頒布時間 2007年8月24日 實施時間 2007年10月1日 發布單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地點 安徽省 ...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的若干規定 頒布時間 1997年11月02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1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司法機關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日常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拒不接受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或者對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決議、決定拒不辦理或者無故拖延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
不再具有法律的規範和引領作用。二是與《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相比較,其內容比《條例》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條例》已無保留和修改的必要。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審議,決定廢止《條例》。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審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規定》已經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
《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已經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3月28日 檔案全文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安徽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職務任免 2022年1月20日,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安徽省律師執行職務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7年11月02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1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職能,規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對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職能,規範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
《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已經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22日 監督條例 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執行,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幫助解決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檢察機關更好地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依法治省的進程。 地方性法規(類別)詞條圖冊 更多圖冊 圖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
第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第四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
《安徽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是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發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一號)《安徽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已經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臨時動議、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委員會研究。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的時候,委員可以向有...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12.22 實施時間 1998.12.22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的實際,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刻認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自覺、主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嚴格依...
六、各級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要加強對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支持,聽取執行工作報告,組織檢查和視察活動,加大對重大、典型的執行案件的監督力度,保障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詞條圖冊 更多圖冊 概述圖冊(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被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廢止。 [1]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規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1988年8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障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保證正確實施國家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90年12月22日 實施時間...
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編輯 語音 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1981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理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