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決定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6月16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貫徹《代表法》,切實加強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密切與代表的聯繫
1、堅持和完善邀請代表參加常委會活動制度。應當邀請省人大代表和在皖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常委會開展的調查、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應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2、完善集中走訪代表制度。每年11月,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和部分委員分片集中走訪省人大代表。
3、堅持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時間,由主任會議成員輪流接待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和情況反映。有關工作機構對代表的來訪來信,要熱情接待、認真辦理。
4、加強與代表的日常聯繫。常委會辦公廳開通代表專線電話,每天24小時值班,保持與代表的聯繫。逐步創造條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聯繫平台。
5、健全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對口聯繫省人大代表制度。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有關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各工作機構開展活動,根據需要邀請代表參加。
二、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和保障
6、做好代表培訓工作。制定代表培訓計畫,使代表培訓工作制度化。對每屆新當選的省人大代表和在皖全國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會或委託各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培訓。代表集中視察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夕,要組織代表進行學習,不斷提高代表履行職責的能力。
7、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按照便於組織、便於開展活動的原則,按行政區域或行業類型劃分代表小組。各有關工作機構要根據工作要點安排,幫助代表小組制定活動計畫,組織開展活動,注重活動實效。
8、實行重要情況通報制度。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向代表通報重大決定和重要活動,給代表寄發常委會公報、有關報刊和學習材料,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做好服務。
9、加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力度。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常委會及有關工作機構應及時交辦、認真督辦。常委會應將議案辦理情況向代表大會報告。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次議案辦理情況的匯報,組織對重要議案的辦理。繼續進行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跟蹤督查活動,開展評選民眾滿意的議案、建議活動。
10、加強《代表法》和代表事跡的宣傳。每年4月開展以《代表法》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月活動,要通過新聞媒體,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代表工作和代表先進事跡的宣傳,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執行職務的良好氛圍。《江淮法治》和《人民民主報》開闢代表工作專欄,重點宣傳基層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做好本職工作的先進典型。
11、做好代表視察工作。堅持本地視察和異地交叉視察、集中視察和代表個人持證視察、綜合視察和專題視察相結合,認真組織,突出重點,講求實效。
12、依法保障代表合法權益。認真貫徹《代表法》,切實維護代表的合法權益,落實代表執行職務的各項保障措施。對侵犯代表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並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代表參加常委會安排的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提供便利。代表活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向代表通報,接受代表監督。
三、不斷探索和總結,推動代表工作創新和發展
13、活躍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形式。積極探索代表接受人民民眾和選舉單位的監督、常委會接受人大代表監督的新形式,開闢加強代表工作、發揮代表作用的新途徑。
14、採取多種形式,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人大代表工作的做法和經驗,推動全省人大代表工作深入發展。
15、根據新形勢下代表工作的新特點、新內容,及時完善代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促進代表工作的規範化、經常化。
16、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要求,把組織在皖全國人大代表活動與開展省人大代表活動結合起來,提高代表活動實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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