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作如下決定:
一、地區工作委員會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部署,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地區實施,並檢查其實施情況;組織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的有關執法檢查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工作。
二、地區工作委員會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工作依法進行監督,重點檢查本地區執法責任制、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執行情況
三、地區工作委員會聽取和討論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聽取和討論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的工作情況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地區工作委員會聯繫、指導本地區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
四、地區工作委員會聽取建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地區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主要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地區工作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發現重大問題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六、本決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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