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85年4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85年04月28日 實施時間 1985年06月01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8月15日發布的規定。【發布單位】81204 【發布文號】【檔案來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的決議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涉及行政許可的規定作出修改:一、刪去《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農業機械新產品在正式投入生產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鑑定;未經鑑定或鑑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二、刪去...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201...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將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本年計畫以書面形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計畫,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需要個別調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草擬 編輯 語音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草擬或組織有關方面草擬。(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批准、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需要制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9.01 實施時間 1985.09.01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明確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律規定許可權內制定並經...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01.29 實施時間 1986.01.29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81年10月31日 實施時間 1981年10月31日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通過時間 1985年10月14日 施行時間 1985年10月14日 地區...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市、縣(市、區)各級地方預算的管理。預算管理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批,預算的執行和監督。第三...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規定第五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立法的長遠規劃,以及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有關方面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方立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3.14 實施時間 1985.03.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明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系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重慶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請批准由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第七條 制定和提請批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議案,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
第一條為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本省地方性法規,批准廣州市的地方性法規、本省民族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件,適用本規定。第...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已由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1993年8月31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1993年8月2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7.31 實施時間 1985.07.31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條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第五條 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分為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對某一方面工作...
第一條 為了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安徽省經濟契約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1997年11月02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1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必須堅持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原則。制定自治條...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制定法規的議案。 第四條 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補充規定,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變通規定、補充規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適用...
第九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交由提議案人修改補充。第十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由法制委員會及時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後的六個月內,提出任期內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建議,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當年制定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建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5.05.27 實施時間 1995.05.27 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將《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三十三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制定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