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09-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9-04
  • 生效日期:1993-09-04
【發布單位】82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04
【生效日期】1993-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1993年4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4日
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嚴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報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例、規定、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
第三條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範圍: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貫徹實施,需要制定的;
(二)為保障本市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國家和本省尚未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行使職權,需要制定的。
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從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和執行。
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規劃、草擬
第六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編制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後的六個月內,提出任期內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建議,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當年制定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建議。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議,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本屆任期內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劃,確定年度計畫。
第九條凡列入年度計畫的立法項目,各有關機關應當成立法規起草小組,保證年度計畫的完成。
年度計畫如需調整,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年度計畫因故不能完成的,必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說明。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應當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第十一條草擬地方性法規過程中,提請機關應當對涉及的有關管理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第十三條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說明和法律依據、政策檔案等資料。未附有法規草案的,應當說明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的理由、依據和法規的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依照年度計畫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報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審議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規進行必要的調查論證,提出審議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機關負責人或提案人的說明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後,進行審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應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付諸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法規草案成熟的,也可經一次會議審議後付諸表決。
第十七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審議前的工作,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負責,法制委員會參與;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法規草案的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結果報告之後的工作,由法制委員會負責,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參與;常務委員會會議再次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法制委員會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負責修改,並向下次或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提請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地方性法規草案前,法制委員會應當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修改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在宣讀全文後進行表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批准、頒布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報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具體呈報工作由法制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經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第二十四條公布地方性法規應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務公報》和本市市級機關報應當全文刊登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和公告。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修改或廢止
第二十六條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
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條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或廢止,依照本規定中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地方性法規規定製定實施細則的,應當在法規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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