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

2001年7月27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並依照法定程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應當於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制定機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廢止,其廢止決定,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四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章備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公布規章的政府命令;
(三)規章文本;
(四)起草或者修改規章的說明和制定規章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文;
(五)廢止規章的決定。
第五條 一個備案報告報送備案一件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每次報送備案的規章和相關檔案共一式十份。
每年1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和廢止的規章的目錄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接收、登記、存檔。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收到備案的規章及有關檔案後,按照職責分工,送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
第七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分送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處理,必要時送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八條 負責審查的機構對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與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是否相牴觸;
(二)與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是否相違背;
(三)規章規定的事項是否超越地方人民政府許可權;
(四)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
(五)規章的制定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第九條 負責審查的機構審查備案的規章,需要制定機關提供其他有關檔案、資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提供;需要向其他有關單位和組織詢問情況的,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回復。
第十條 負責審查的機構審查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可以單獨召開審查會議,也可以聯合召開審查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負責審查的機構收到備案規章、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後,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負責審查的機構認為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問題之一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屬省人民政府規章,交省人民政府處理;屬西安市人民政府規章,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接到處理意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應予糾正而不予糾正的規章,應當提出撤銷該規章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規章審查工作結束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不備案或者不按規定備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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