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為了規範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保證規章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陝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榆林市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三十七條,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保證規章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陝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榆林市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制定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許可權,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適應本市實際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條 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等,不得稱“條例”。
第六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規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規章制定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等工作。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規章制定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規章制定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相關單位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每年年初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畫。
第九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於每年11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下一年度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規依據;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五)立項前調研的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其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等作出說明。市政府法制辦對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研究或者轉交有關部門研究。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規章立項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擬訂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年度規章制定計畫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二條 年度規章制定計畫在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規章制定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論證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的項目,市政府可以確定一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規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項或法律關係複雜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起草工作小組,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計畫,確定工作人員、工作時限和工作經費,確保按計畫完成起草任務。
第十五條 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公民對規章草案的內容有重大意見和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對規章草案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規章草案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七條 起草規章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依據,因行政管理需要,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立法許可權和罰款限額的規定。
第十八條 規章以條文形式表述,每條可分為款、項、目。必要時,可分章或章、節。各條、款、項、目均應另起行。條應冠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等,款不冠數字,項應冠以“(一)、(二)、(三)”等,目應冠以“1、2、3”等。
規章應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形成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
聯合起草的,由各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確定的時間,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規章送審稿,主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查的報告;
(二)規章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徵求意見以及對意見採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的,提交會議記錄和聽證、論證報告;
(六)起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文本,以及相關參考資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不能按時完成規章起草工作的,應當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並向市政府法制辦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二條 規章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統一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三)擬定的主要制度及措施等是否合法且確有必要;
(四)對各方面意見的處理是否合法、適當;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辦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 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 有關單位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未協商一致的;
(三)不符合立法技術要求,需作較大幅度修改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審查規章送審稿,應當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並將規章送審稿全文傳送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組織、專家等徵求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意見。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收到規章徵求意見稿後,應當認真研究,提出書面意見,經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時限反饋市政府法制辦。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意見。
第二十五條 規章送審稿內容涉及重大事項的,市政府法制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專家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存在分歧的,應當進行協調。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充分研究、綜合採納各方面意見後,會同起草單位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規章草案和審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規章草案由起草單位聯合市政府法制辦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章 決定、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單位負責人作起草說明,並宣讀規章草案全文。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作審查報告。
第三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起草單位按照會議要求進行修改後,報請市長簽署命令。
第三十一條 規章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公布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規章公布後,應當及時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報》、《榆林日報》、市政府網站等全文刊登。
《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二條 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30日內,由市政府法制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規章解釋權屬於市政府。
規章解釋由起草單位提出意見,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規章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可以根據規章實施情況,組織相關單位對規章進行立法後評估,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規章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修改或者廢止。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一) 規章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 規章的主要內容已經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取代的;
(三) 經評估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
(四) 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情形。
規章的修改、廢止程式參照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制定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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