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榆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8日榆林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榆林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1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國家節水行動方案》《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陝西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陝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榆林市節約用水條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礦井疏乾水綜合利用的意見》(榆政發〔2018〕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和調度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條 經濟社會發展應當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及其他行業用水。
在乾旱缺水季節,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措施臨時限制或暫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發改、工信、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能源、行政審批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切實加強全社會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八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九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對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作出總體部署。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巨觀調配。市、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發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按照節水優先、量水而行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包含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目標、紅線控制指標、地下水利用總體布局和調配方案,地下水保護、涵養和超採區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的基礎上,開展地下水資源污染狀況調查,會同同級水利、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資源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非常規水利用專項規劃,將煤炭礦井疏乾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管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水資源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對地表水與地下水進行統一調度,按照合理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規水,遵循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市、縣(市、區)應嚴格管控水資源總量、強度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地表水應當兼顧地區之間的利益關係,有計畫的建設蓄水工程,充分發揮供水、灌溉、防洪、發電、漁業、航運、旅遊和生態等水資源綜合效益。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節水優先、採補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則,以開採淺層地下水為主,控制開採承壓水。
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時,應當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景觀及生態濕地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採礦企業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乾排水的,應當配套建設疏乾水綜合利用設施,並在作業中優先利用疏乾水。
第十八條 水力發電站的建設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經批准的生態流量泄流方案,落實水力發電站的生態流量保障措施。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制訂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符合河流生態流量的要求。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置確定飲用水水源,擬定飲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飲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養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縣(市、區)發改、公安、民政、財政、資源規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劃入地下水超採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下水禁止開採區或者限制開採區要求,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治理方案,明確目標、措施和責任,合理調整用水結構,削減地下水開採量,涵養恢復地下水。
第二十二條 劃入地下水超採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經濟結構、產業布局和耕地用途,採取節水、水源置換等綜合措施,壓減地下水超采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
第二十三條 劃入地下水超採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源條件,科學確定農田灌溉規模,調整最佳化農業種植結構,鼓勵在地下水超採區實行休耕輪作、發展雨養農業,控制與減少地下水取用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發揮濕地在淨化水質、補給涵養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
鼓勵優先使用再生水、礦井疏乾水等非常規水源建設人工濕地。禁止在濕地保護範圍內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水利、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氣象等部門有關水文、水資源監測取得的數據資料,實行資源共享。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監測數據資料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實施重點工業行業和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進地下水生態修復,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章 取水許可和計畫用水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辦理取水許可證。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二十八條 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劃定為超採區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劃定為臨界超採區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嚴控“兩高”項目新增產能,對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要求的“兩高”項目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申請同意建設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 各級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管理和監督地下水取水工程。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類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熱井和集水廊道等及其配套設施。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井點布局、取水層位施工,並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鑽井方案,接受監督檢查。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有關技術資料報批准其取水的審批機關備案。
開採礦藏、建設地下工程以及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必須同步建設安裝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並接入地下水監測站網系統。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管理制度,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數量、位置、設備運行和管理使用等情況登記造冊,實行信息動態管理。
關停、報廢地下水取水工程,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或者註銷手續,在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利用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以及農林牧漁業用水結構,逐步壓減農業用水的地下水開採量,開展農業用水計量管控,將農業用水逐步納入計畫用水管控範圍。
第三十三條 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乾排水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疏乾排水方案,並按照批准的疏乾排水方案進行疏乾、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擴大疏乾區域和變更排放地點。
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工程技術措施,予以補救;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訂年度用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用水計畫經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聯合下達年度用水計畫後執行。
縣(市、區)應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用水計畫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取用水計畫。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計畫。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計畫取水。
第三十五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安裝計量設施。其中,地表水年許可水量50萬m以上、地下水年許可水量5萬m以上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標準,同步安裝取水量數據傳輸設施,確保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的一級水計量器具配備率應達到100%,二級水計量器具配備率達到95%。
第三十六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計畫用水單位)在取得取水許可決定書後一個月內申報用水計畫,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賬,開展用水統計分析,明確用水計畫、節水目標、節水措施,開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加強取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計畫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畫用水量 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總量 30%以上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並進行整改。
日均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取水實際情況,建立重點監控取水單位名錄,加強取水事中、事後監管,隨機抽取台帳管理的取水戶、隨機抽取執法人員開展取水專項檢查,並及時公布檢查情況,強化監督管理規範用水。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健全水權交易市場機制,依照有關規定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區域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
第四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竣工後,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安裝、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有條件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回用等節水設施。
第四十一條 水資源稅的徵收工作按照《陝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章 水資源節約利用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對各行業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區域、行業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地水資源條件,最佳化作物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耐旱作物品種,推行田間滴灌、水肥一體化、集雨補灌、覆蓋保墒等技術,建設節水農業示範區。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現代化改造,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四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收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開發區及工業園區應當按照要求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進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開發區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間節約用水合作予以支持和指導。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監督管理。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 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發現漏損應當及時搶修,減少水資源浪費。
餐飲、賓館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採用節水器具和設備。洗車、洗滌、水上娛樂、游泳場館、人造滑雪場等,應當採用循環用水等技術、工藝和設備。
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節水器具,加強日常用水管理,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逐步安裝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
城鎮園林綠化鼓勵使用非常規水灌溉,應當種植耐旱型花草、樹木,採用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的水價調控機制,對居民實行用水階梯式水價、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鼓勵用水單位實行契約節水管理模式,支持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契約,開展節水評估、融資、改造、運營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第四十八條 煤礦生產企業要履行生態環保和資源節約主體責任,在煤礦採空區、礦井水回補區、排入區均設定監測設施,對地下水位進行實時監測,並對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以保障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礦井疏乾水經處理達標後優先用於礦區生態用水和河流生態補水,兼顧農業灌溉、工業用水,實現礦井疏乾水的綜合合理利用。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水利、發改、工信、農業農村、住建、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水事糾紛的處理與執法監督
第五十條 發生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涉及公眾利益等重大水事糾紛時,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糾紛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定,並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十二條 水利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水利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時,應當不少於兩人,向被檢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水利執法人員應當對監督執法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
水利執法人員不按前款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檢查和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五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鑽井方案或鑽井工程竣工後拒不報送有關技術資料的,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提供有關取用水統計資料的,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從事車輛清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使用淨化循環水裝置的,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供水單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其他水事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中適用的法律條文與上位法有衝突的,以上位法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從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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