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節約用水條例

榆林市節約用水條例

榆林市節約用水條例於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5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榆林市節約用水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榆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6/9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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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環節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全程監管、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負總責,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節約用水項目及工作經費,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措施,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節約用水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
(二)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三)指導煤炭礦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開發利用工作;
(四)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節約用水工作;對節水改造、節水示範和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等項目,可以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公益性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本市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方便公眾監督。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資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節約用水獎勵辦法,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區域、行業節約用水規劃和年度節約用水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水資源消耗,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利用非常規水的原則。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規劃,電力開發、石油化工、煤炭等高用水行業的專項規劃以及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規劃,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保證規劃的布局和規模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申請取水許可時應當一併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於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等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節水評價。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以及年度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和強度控制。
第十五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計畫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新增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於用水前三十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畫建議。
計畫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由年計畫用水總量、月計畫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構成。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下達用水計畫;新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日內下達。計畫用水單位應當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 計畫用水單位調整年計畫用水總量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並提交計畫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計畫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之日起十日核心定,並書面通知計畫用水單位。
第十七條 計畫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減其年計畫用水總量:
(一)用水水平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
(三)具備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嚴重浪費水行為的。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等原因無法滿足正常供水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急用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減計畫用水單位的計畫用水量。影響解除後,應當即時恢復原用水狀況。
第十八條 計畫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計畫用水量10%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示。計畫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計畫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計畫用水總量30%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日均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竣工後,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安裝、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有條件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回用等節水設施。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安裝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二十一條 工業生產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設施。灌區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術改造等農業灌溉項目建設,應當同時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
城鎮新建居民住宅應當分戶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未分戶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二十二條 用水依法實行計量收費制度,禁止實行包費制。
對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對非居民用水單位超計畫用水或者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地下水並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地下水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依照《陝西省地下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地下取水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源井,應當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批准新建自備水源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健全水權交易市場機制,依照有關規定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區域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契約節水管理模式,鼓勵節約用水服務企業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契約,為其提供節約用水融資、診斷、改造、管理等市場服務,並以節約用水效益分享、節水效果保證、用水費用託管等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利潤。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自然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產業規模,嚴格限制高耗水產業,推進水資源高效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應當統籌兼顧,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採用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節水技術改造;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鼓勵工業園區的企業間推行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用水。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制水環節的管理,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水量損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利用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以及農林牧漁業用水結構,支持現有水利工程的節水改造,大力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和生態農業。
第三十條 農業灌溉方式應當因地制宜,採用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和措施。已建成的農業灌溉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逐步進行更新改造。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業、水產養殖業、畜禽養殖業節約用水技術指導、示範和培訓,建立、完善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改造計畫,加強供水設施的改造、檢查、維護,降低漏損率。供水企業應當逐步建設供水漏損監測預警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供水設施改造,逐步開展城鎮供水管網分區計量管理,建立精細化管理平台和漏損管控體系。
第三十二條 城鎮園林綠化鼓勵選用適合本地的節水耐旱型植被,採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園林、環衛和消防部門應當對綠化、環衛、消防用水設施加強管理,防止水的滲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經營餐飲、賓館、洗浴、水上娛樂等服務行業,應當採取節約用水措施。
洗車業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潔水沖洗車輛,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四章 非常規水利用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非常規水利用專項規劃,將煤炭礦井水、城鎮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煤炭礦井水進行統一規劃配置,建設和完善煤炭礦井水綜合利用設施,推進煤炭礦井水綜合利用。
採煤企業應當根據非常規水利用規劃,制定本企業煤炭礦井水綜合利用方案,配套建設煤炭礦井水處理、防滲蓄水、線上監測等設施。
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的工業用水、生態用水、農灌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煤炭礦井水。礦區洗煤廢水應當閉路循環不得外排。
第三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採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區內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雨水輸配水管網等設施。
新建小區、城鎮道路、公共綠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利用等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和個人興建集蓄雨水設施,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八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用水,有條件利用非常規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
鼓勵優先使用非常規水建設人工濕地和湖泊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在節約用水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該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用水,有條件利用非常規水而使用自來水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對單位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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