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節約用水條例

平頂山市節約用水條例

平頂山市節約用水條例,於2021年7月3日平頂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平頂山市節約用水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1/9/6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節約用水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石龍區節約用水機構具體負責節約用水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年度宣傳計畫,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以及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的權利。
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
第八條 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地水資源供需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水資源消耗、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科學利用非常規水源的原則。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和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
市、縣(市)、石龍區行政區域內取水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新增取水。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採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
第十一條 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納入計畫用水管理:
(一)納入取水許可管理並且使用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並且用水量達到規定用水規模的;
(三)洗浴、洗車、游泳、水上娛樂、制水等特種行業用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
第十二條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
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核定下達用水計畫。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畫。對未取得用水計畫的,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三條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因建設、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計畫指標:
(一)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單耗、重複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安裝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監測設備,不得干擾取用水計量。
第十五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或者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第十六條 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計量規範安裝用水計量線上監測設備,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市、縣(市)、石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落實用水統計制度,全面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建立規劃和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評價制度。
編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關的規劃,開展與取用水有關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節約用水評價,提出評價結論及建議。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建設項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企業和園區應當在規劃布局時,統籌供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動企業間的用水系統集成最佳化。
已建成的企業和園區應當逐步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加大農業灌溉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建設高效節水型農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設施,鼓勵畜禽養殖企業套用節水新技術、新設備。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選用節水耐旱型樹木、花草,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嚴格控制景觀用水。
第二十三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的日常巡查、維修和保養,減少漏損量。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最佳化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進區域、行業、用水單位、居民等節約用水工作,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
第三章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將再生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逐步擴大非常規水源利用規模。
工業生產、城市綠化、建築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第二十七條 採礦企業應當根據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制定本企業礦井水綜合利用方案,建設和完善礦井水綜合利用設施,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
經處理達標的礦井水優先用於礦區的生產用水和周邊地區的工業、生態等用水。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區內企業有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再生水管網覆蓋的區域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條 下列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建築中水設施系統:
(一)單體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樓以及高層住宅;
(二)地上總建築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學校、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規劃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或者日建築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淨化、滲透和收集利用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機關、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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