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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大力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節約集約轉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的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地下水和非常規水資源。
非常規水資源是指經處理後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廢污水、雨水、微鹹水或鹹水、礦井水等。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級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負總責,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管理。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保障資金投入,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市供水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願者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節約、保護水資源的良好風氣。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和制止。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辦法,對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水資源規劃是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的基本依據,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縣域為單元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劃定水資源超載地區、臨界超載地區和不超載地區,按照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用水。
第九條 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本市境內跨區縣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流域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行政區域內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區域,應當對城鎮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實現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
第十一條 經濟社會發展應當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水優先的原則。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控制開採地下水,鼓勵利用非常規水資源。供水應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和其他用水。
地下水開發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嚴格控制開採承壓水。深層承壓水作為飲用水源或戰略儲備及應急水源,應當嚴格限制開採,已經開發的應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制定消減開採計畫,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再生水利用扶持政策,推進再生水利用科學技術研究以及設施建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鋼鐵、火力發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氧化鋁、電解鋁等耗水量大的行業應當提高再生水的使用比例。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
洗浴、洗車業應當安裝淨化循環水裝置,循環用水。
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進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集雨工程建設,提高集雨技術,科學開發利用雨水資源。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年度用水總量不得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與取用水有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節水評價工作,合理確定規劃和建設項目取用水規模。其他類型規劃或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高耗水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與取用水有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包括水利規劃、城鎮新區規劃、工業園區規劃、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高耗水行業專項規劃、涉及取用水的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以及水利工程項目、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等。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節水評價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 水利規劃應在規劃制定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規劃報告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水利工程項目應在工程規劃、項目立項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項目規劃報告、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城鎮新區規劃、工業園區規劃、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高耗水行業專項規劃、涉及取用水的相關產業規劃應在水資源論證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在取水許可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將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內容強化為節水評價章節。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水設施包括循環用水設施、回用水設施、串聯用水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用水計量設施和節水型器具等。
節水設施竣工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對節水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畫建議。新增或臨時取用水戶應當於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畫建議。
第二十條 用水戶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畫用水量10%的,應當給予警示;用水戶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畫用水量50%以上的,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總量30%以上的,應當督促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價形成機制,實行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政策。
農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建立用水台賬,實施用水過程管控。
第二十三條 工業企業必須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台賬,日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企業,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水服務企業,在公共機構、高校、高耗水工業、高耗水服務業、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推廣契約節水管理模式,由節水服務企業提供資本、技術、節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節水效果保證、用水費託管等方式收回投資、獲取收益。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植樹造林、涵養水源、發展生態農業,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控制面源污染危害,防治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嚴禁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河湖長應按照河湖長制工作相關規定,負責河道(河段)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域岸線管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維持河道合理流量和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流健康生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制定水量調度方案,合理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道補水,增加水體流動性,保障河道生態流量和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河流水功能區劃,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對水功能區實施分類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功能區設立明顯標識,進行監測評價,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質未達到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准後向社會公布名錄和管理單位。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實施,確保飲水安全。
第三十條 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要求。排污口的設定應嚴格執行排污口論證制度,並經有管轄權的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入河排污口需經驗收合格,並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營運。
工業污水、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做到達標排放。
第三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監測站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開展水資源數量、質量的監測工作,定期發布本地區水資源公報。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領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除外。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利用水資源的產業發展規劃,應當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
第三十五條 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內容。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
第三十六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一)屬於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取水和省屬大型灌區農業灌溉取水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跨區(縣)行政區域的取水、市新區管委會管理範圍內的取水由市級審批機關審批;
(四)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取水由區縣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十七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取水申請批准後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合格後,由審批部門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取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審批機關應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應限制審批新增取水。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具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或取用地表水條件卻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機關應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九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按照用水水源、用水用途、用水設施等實行分級計量制度,定期對設施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同一用水戶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