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地下水保護管理辦法

銅川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3月5日印發銅川市地下水保護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地下水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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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與超量開採、排泄造成地質災害,實現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陝西省地下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體。
  第三條 地下水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嚴格保護、採補平衡、高效利用、防止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地下水開發利用實行開採總量和水位控制制度,堅持水資源綜合管理,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優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調查評價,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規劃和上一級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並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協調。
  編制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公眾和相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條 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的基礎上,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會同同級水行政、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及一般保護區。
  第十一條 地下水嚴重超採區的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止開採區: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
  (二)通過替代水源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地區;
  (三)發生過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地區;
  (四)經地下水資源論證,開採地下水有可能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地區;
  (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禁止開採地下水的區域。
  第十二條 地下水嚴重超採區的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地下水限制開採區:
  (一)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以外的嚴重超採區;
  (二)一般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三)其他需要限制開採地下水的區域。
  第十三條 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控制開採承壓水。
  深層承壓水作為飲用水源或戰略儲備及應急水源,應當嚴格限制開採,已經開發的應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制定削減開採計畫,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第十四條 區縣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下達。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制定年度地下水開採計畫,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取水許可制度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該地下水取水工程,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地下水管理機構監督下施工。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為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過50立方米的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報告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基本情況:工程概況、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二)場地和地質情況:場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區域地下水開發利用現狀等。
  (三)工程結構設計: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鑽孔深度、開孔及終孔直徑、開採(回灌、注水)層段及井管材料、規格、長度、濾水結構、封閉位置和材料、計量設施等,並附綜合柱狀圖。
  (四)工程施工:施工主要設備、施工工藝、施工方法、技術指標、質量和安全保障措施、進度計畫等。
  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類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熱井和集水廊道等及其配套設施。
  第十六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及其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井技術報告等相關資料,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簽署合格意見後,方可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或者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其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地下水影響評價的內容。
  第十八條 取用地下水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應當安裝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按時按量繳納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取用地下水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規定的具體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乾排水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疏乾排水方案,並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疏乾、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擴大疏乾區域和變更排放地點。
  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工程技術措施予以補救;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以及深層承壓含水層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
  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施工,取水井和回灌井應當布設在同一含水層位,保持合理的數量和間距,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嚴禁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確定地下水應急水源,在發生嚴重乾旱和突發事件時應急使用。地下水應急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對水源和供水水質定期監測,保證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條 城鎮道路路面鋪設、人工湖泊等水景觀建設應當採取透水性強的環保建築材料和結構形式,增加地表水對地下水的補給。
  第二十五條 劃入地下水超採區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治理方案,明確目標、措施和責任,合理調整用水結構,削減地下水開採量,涵養恢復地下水。
  第二十六條 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關閉。
  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關閉計畫和方案,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對依法需要關閉但成井條件好、水質水量有保證的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登記封存,納入地下水應急水源體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逐年削減地下水開採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 在地下水超採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的採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
  採用人工回灌方式補給地下水的,回灌水水質不得劣於含水層地下水水質和功能區的目標水質。採取人工回灌措施前,應當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嚴格管理,嚴禁將廢污水用於地下水回灌。
  第二十九條 利用溝渠、坑塘輸送或者存貯含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垃圾填埋場、尾礦庫、儲灰場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或者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防滲處理,並配套建設收集處理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定期進行水質監測。
  第三十條 禁止利用滲井、深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報廢各類鑽井、礦井和取水井應當由使用單位封井回填,保證封井回填質量,防止串層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規劃,整合現有地下水監測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地下水監測站網,加強地下水監測能力建設,推進監測工作現代化、信息化。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位、水量、水質、水溫等地下水保護與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實現監測數據及時有效採集、傳輸、處理、儲存。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使用、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和監測標誌。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避免危害地下水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確需遷移或者改建地下水監測設施的,應當制定遷移或者改建方案,並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移或者改建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屬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開採礦藏、建設地下工程以及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當同步建設安裝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並接入地下水監測站網系統,傳輸監測數據。
  第三十四條 地下水監測應當按照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和及時傳輸,不得毀損、隱匿、偽造、塗改地下水監測原始數據資料。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管理制度,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數量、位置、設備運行和管理使用等情況登記造冊,實行信息動態管理。
  關停、報廢地下水取水工程,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或者註銷手續,在所在地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三十六條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用水權益的,由取水方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鄰方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發生水事糾紛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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