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30日印發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下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採取控制開採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第六條 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對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加強對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地下水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第二章 調查與規劃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徵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式後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是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編制工業、農業、市政、能源、礦產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的內容,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條件、氣候狀況和水資源儲備需要,制定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乾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
第三章 節約保護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科學分析測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
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實施技術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對下列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的。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開採區取用水規定;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開挖達到一定深度或者達到一定排水規模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於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開採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應急供水取水;
(二)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已經開採的,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禁止開採、限制開採措施,逐步實現全面禁止開採;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條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二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耗水量高、節水措施不力的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後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核減其取水量直至責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保護,充分利用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水源。
城鄉建設應當統籌地下水水源涵養和回補需要,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推廣海綿型建築、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逐步完善滯滲蓄排等相結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統。河流、湖泊整治應當兼顧地下水水源涵養,加強水體自然形態保護和修復。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四章 污染治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後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並採取防護性措施;
(二)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
(四)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採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商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多層含水層開採、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採。
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應當按照封填井技術要求限期回填串層開採井,並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當符合相關的水質標準,不得使地下水水質惡化。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關水質標準,防止地下水污染。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安全的,制定防治污染方案時,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內容;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對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以及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修複方案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除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的,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遷建,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地下水監測數據。
第三十一條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並按照取水許可批准檔案的要求,自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建設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權人負責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監督管理制度。
報廢的礦井、鑽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範圍。
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取水和回灌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對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疏乾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乾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於臨時應急取(排)水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有管理許可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疏乾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地下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超采範圍擴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狀況未得到改善甚至惡化;
(二)未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
(三)對地下水水位低於控制水位未採取相關措施;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後未予查處;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報廢的礦井、鑽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者回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誌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條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難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繫,無法補給或者補給非常緩慢的地下水。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背景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工作,2021年9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地下水管理條例》,並於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與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後短時期內難以恢復,且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市城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繫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加快,我市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增加,存在地下水過度開採和污染的隱患,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保障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需要通過出台規範性檔案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據
1.《地下水管理條例》
2.《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
3.《安徽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
二、制定意義
制定《辦法》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地下水取水總量與水位控制,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強地下水應急儲備能力,提升地下水監控管理水平,實現地下水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有重要意義。
《辦法》的出台對我市下一階段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必將進一步提升地下水集約節約利用水平,推進全市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再上新台階。
三、制定過程
(一)徵求意見情況。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報審程式的通知》(宜政辦秘〔2020〕54 號),規範性檔案出台前需向社會公開30 日,且需要廣泛聽取意見情況,起草單位市水利局已於2022年6月10日將《辦法》掛在入口網站上公告30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至截止日期7月11日,未收到其他部門和個人意見(包括電子郵件、郵寄件)。2022 年8月22日,市水利局發函徵求了市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經信局、城管局,各縣(市)、區水利局意見,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文《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徵求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復函》回復無意見外,其他單位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見。
(二)合法性審查情況。2022年8月11日,市水利局向市司法局行文《安慶市水利局關於提請對<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函》,申請對市水利局起草的《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於2022年8月24日出具了《安慶市司法局關於<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慶司法審〔2022〕191號),該意見認為《辦法》未創設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主要內容符合《地下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公開發布實施。
(三)公平競爭審查情況。2022年9月5日,市水利局向市市場監管局行文《安慶市水利局關於提請對<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函》,申請對市水利局起草的《辦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市場監管局於2022 年9月16日出具了《<安慶市地下水管理辦法(送審稿)>公平競爭審查表》,審查結論為未發現存在排除和限制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內容,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
四、工作目標
(一)2025年全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在1150萬立方米/年;
(二)2025年全市非超採區地下水監測井密度指標應達到1眼/1000平方千米;
(三)2025年取用水量1萬m以上地下水取用水戶計量率達到100%,年取用水量10萬m以上地下水取用水戶線上計量率達到100%;
(四)2025年各縣(市)、區淺層地下水最大埋深控制指標應滿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下水管控指標的通知》(皖水資管〔2023〕12號)“附表4 安徽省2025年淺層地下水最大埋深控制指標”中2025年地下水最大埋深控制指標。
五、主要內容
《辦法》包含七章四十三個條款,包括總則、調查與規劃、節約保護、污染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主要內容有:
(一)總則。總計八個條款,主要對檔案制定目的、適用範圍、相關概念、職責劃定、權利義務、表彰事項作出規定。
(二)調查與規劃。總計五個條款,該章主要內容為地下水調查和規劃等管理活動應遵循的事項。其中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除特殊乾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
(三)節約保護。節約保護總計十個條款,該章主要內容為管理單位在地下水取用過程中應監管的節約保護事項及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的節約保護措施。其中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明確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准的7種情形;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四)污染治理。總計五個條款,該章主要明確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過程中對地下水會造成污染的禁止事項、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該採取的污染防治的措施。
(五)監督管理。總計七個條款,該章主要內容為地下水管理單位的監管事項及應採取的管理措施。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檢測設施設備及其標誌;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六)法律責任。總計六個條款,該章主要明確對地下水管理單位責任人應給予處分的情形、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辦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面臨的法律處罰。其中對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七)附則。總計兩個條款,該章主要明確《辦法》中相關用語的含義,明確《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辦法》的主要創新亮點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以下方面的制度:
一是規定了地下水調查評價、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地下水儲備三項基礎性制度;
二是規定了建立地下水“雙控”、地下水取水計量、地下水資源稅費徵收等制度,明確了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條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設不利影響、禁止開採難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推動節約、保護地下水;
三是規定了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嚴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
四是規定建立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規定強化對礦產資源開採和地下工程建設疏乾排水、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監管措施;
五是對超采、污染地下水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七、保障措施
一是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二是加強地下水監測。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三是加強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礦產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疏乾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並安裝排水計量設施。
四是加強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要求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範圍,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
八、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構:安慶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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