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懷柔區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是為防止懷柔區自來水廠地下水源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柔區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懷柔區
第一條為防止懷柔區自來水廠地下水源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和《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京政發〔1986〕82號印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健全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的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機制。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區環保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和管理。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懷柔分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懷柔分公司)負責地下水源保護區核心心區的管理,確保水源安全,並協同區環保局實施本辦法。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規劃分局依照本辦法進行城區、開發區及有關村鎮的規劃。
區文明辦依照本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和鎮鄉、村,對水廠周邊環境衛生進行綜合治理。
區農委依照本辦法合理規劃發展生態農業,控制農藥、化肥的施用。
區市政管委依照本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對自來水廠的周邊環境進行整治,並負責垃圾清運。
區水務局依照本辦法對河道、水庫及地下水資源進行管理。
區林業局依照本辦法在水源保護和防護區內發展水源涵養林
區衛生局依照本辦法做好生活飲用水的日常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情況。
區愛衛會及有關鎮鄉政府依照本辦法管理農村各項衛生工作。
國土分局依照本辦法對各類地下資源進行管理。
自來水廠保護區及防護區所在鎮鄉(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地下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城區地下水源的水質由自來水懷柔分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區衛生局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監測管理,並設地下水質監測點定期監測掌握水質變化情況。
第四條根據自來水廠所處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劃定地下水源保護區,並在保護區內劃分核心區、防護區和主要補給區。
第五條在水源保護核心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取水構築物以外的其他建築;
(二)禁止堆放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三)禁止挖設滲井、滲坑、污水渠道;
(四)禁止挖坑取土、開採砂石;
(五)禁止埋葬屍體與骨灰;
(六)水廠的污水全部引入污水管網,嚴禁就地下滲。廠內的垃圾、糞便、煤炭、爐灰渣臨時存放點應嚴格禁止淋溶下滲並及時清運處理;
(七)核心區內耕地改為綠化林區,禁止施用化學肥料、農藥和農家肥料,防止污染水源;
(八)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為。
第六條在水源防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現有的污染水源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單位,應及時搬遷或限期治理;
(二)禁止建設工業重污染項目和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非工業項目,需建項目必須依照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嚴格審批,其廢水必須納入市政管網進入區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垃圾需採取密閉貯存,並清運至區垃圾處理廠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禁止用滲坑、滲井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四)禁止設定城市垃圾、糞便、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
(五)禁止利用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回填砂石坑、窯坑、灘地;
(六)禁止利用污水灌溉農田;
(七)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曬糞場、積肥場、化糞池等污染水體的場所;公廁、戶廁按二類公廁和三格式無害化標準建設;
(八)垃圾、糞便、爐灰渣、煤炭臨時存放處應嚴格防滲並及時清運處理;
(九)控制使用農藥、化學肥料,積極推廣秸稈還田,減少化學肥料施用量;農藥施用量應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逐步推廣使用低毒高效農藥和農家肥,積極採取生物防治病蟲害,逐年減少化學氮肥施用量;
(十)發展生態農業村,提高新農村建設水平。村莊居民生活污水要分期分批實現集中處理、集中排污,逐步將污水接入污水幹線;垃圾、糞便、爐灰渣等禁止集中堆放,防止淋溶下滲污染地下水;農村生活垃圾逐步實現密閉收集清運及無害化處置。
第七條在水源主要補給區內,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保護地下水源的補給條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石棉製品、硫磺、電鍍、製革、造紙、製漿、煉焦、漂染、煉油、有色金屬冶煉、磷肥和染料等對水體有嚴重污染的生產項目;
(二)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轉運站的,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措施和防止其他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用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回填砂石坑、窯坑、灘地等;
(四)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五)原有和新建企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小區要修建污水管道,將污水接入污水管網,進入區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六)加強農村環境保護,逐步實現農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和無害化處置;
(七)控制農藥、化肥施用量,積極採用生物方法防治病蟲害,防止農村面源污染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區政府各職責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對保護水廠地下水源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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