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水廠)地下水源的保護。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統一監督管理。水廠地下水源地所在區、縣的環境保護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本辦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市公用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地下水源保護區核心心區的管理,並協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辦法的全面實施。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地質礦產局和衛生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水廠地下水源的水質,由市衛生局會同公用局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監測管理。
第五條 根據各水廠所處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劃定地下水源保護區,並在區內劃分核心區。防護區和主要補給區。本市現有各水廠地下水源保護區分區範圍詳見附表。
第六條 在核心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取水構築物以外的其它建築。
(二)禁止堆放垃圾、糞便和其它廢棄物。
(三)禁止挖設滲坑、滲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為。
第七條 在地處淺層水的水廠(水源三廠、四廠、七廠。八廠)的防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新建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原有企業、事業單位要修建污水戶線。支線,將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幹線。
(二)禁止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須向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限期修建污水支線,將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幹線。(三)禁止設定城市垃圾、糞便、廢棄物堆放場站和轉運站。已有的場站。要限期搬遷。居民生活垃圾要日產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回填砂石坑、窯坑。灘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區,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廁所以及農村畜禽養殖場、曬糞場、積肥場、糞池、化糞池等必須有防滲漏措施。在地處深層水的水廠(水源一廠、二廠、五廠)的防護區內,必須遵守本條第(二)、(四)項規定。
第八條 在主要補給區內,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保護地下水源的補給條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石棉製品、硫磺、電鍍、製革、造紙製漿、煉焦、漂染、煉油、有色金屬冶煉、磷肥和染料等對水體有嚴重污染的生產項目。
(二)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轉運站的,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回填砂石坑、窯坑、灘地等。
(四)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區,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滲坑、滲井以及明溝、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條 各區、縣自來水廠地下水源的保護,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措施。
第十條 對保護水廠地下水源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或清除污物,並令其賠償損失。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對破壞水源廠(井)圍牆和設施,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懲處;觸犯刑律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 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