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40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23日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榆林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榆林學院章程》,報裝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陝西省教育廳審議通過,於2014年9月22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核准《榆林學院章程》的通知
陝教政〔2014〕40號
榆林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榆林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2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榆林學院創建於1958年,其前身是西安師範學院綏德分院,1959年更名為綏德師範學院。1976年設定為榆林地區五·七師院。1978年設定為陝西師範大學榆林專修科。1984年更名為榆林師範專科學校。1991年與榆林農林專科學校合併,定名為應罪煉榆林高等專科學校。2003年升格為本科院校,定名為榆林學院。學校是陝西省教育廳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陝西省能源化工人才培養基地。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榆林學院始終以服務地方為導向,形成了 “辦學以教師為本,教學以學生為本”的辦學理念和“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工作作風,堅持人才立校全享,科研強校,特色辦學,內涵發展,人才棄犁驗培養質量不斷提高,社會服務能力戒店燥明顯增強,給地方社會輸送了大批套用型人才,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凝練了“艱苦奮鬥、自信自強、開放包容 、敬業奉獻”的辦學精神和“嚴謹治學、為人師表”的教風以及“勤學善思、知行合一”的學風,享有良好的辦學聲譽。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校中文全稱“榆林學院”,英譯全稱“Yulin University”。
第二條學校的法定註冊地為榆陽區崇文西路4號。
第三條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雅船巴良任。
第五條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力培養專業基礎理論紮實,適應面寬,具有較強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人才。
第六條學校辦學以本科教育為主,兼顧繼續教育,積極舉辦研究生教育。
第七條學校設定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調整學科設定及專業結構。
第八條學校校訓:勵志篤學、惟實尚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學校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確定學校的辦學方向和發展原則。
(二)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核准學校章程。
(三)依法管理學校辦學活動。
(四)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五)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府立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不斷增加經費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學校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保障學校合法整盼背虹權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部門。
(三)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按照國家核定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依法使用、管理學校的財產和經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構建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穩步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二)保障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持學校穩定。
(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四)積極改善師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師生提供良好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學校建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實行中國共產黨榆林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榆林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的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五條黨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樹人,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涉及重大行政事項主要由校長提出,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後,由校長組織實施。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負責中層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六)領導和做好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大學文化傳承創新,推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六條黨委會是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決策機構。黨委會議按照校黨委會議事規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會決定重大問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必須由黨委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中國共產黨榆林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校長
第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落實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及職工的聘任與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校章程,經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報省教育廳核准定後施行。
(八)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上述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研究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的辦公會議。討論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會有關決議,醞釀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方案。
第二十三條校長辦公會遵循校長負責制原則。與會人員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最後由校長綜合各方面意見,形成決議。
第三節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由不低於15名(單數)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二十六條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二十八條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決定下列事項: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負責學術水平評價,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規劃、戰略等提出諮詢意見,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條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四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學校有關制度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收入分配的原則及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並通過教職工住房、醫療保險和福利開支的原則和辦法,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其他事項。
(五)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學校在學院(系、部)和有關單位建立二級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三條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志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責任,並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學院(系、部)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五節民眾團體、民主黨派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榆林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校團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三十五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章
二級學院(系、部)
第三十七條學校實行校、學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系、部)是學校根據有關學科專業設定的二級辦學單位。
第三十八條學院(系、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院(系、部)設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負責教學、科研、行政和學生管理工作。學院(系、部)內可設辦公室、教研室、實驗室、研究室等。
第四十條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系、部)教學、科研等方面的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學院(系、部)接受學校領導、監督、評估和考核,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落實執行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按照學校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學院(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與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及教學改革計畫。
(五)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編制提出本單位進人計畫,負責
新進教師的考察、選拔及推薦。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七)提出本單位經費預算,合理管理和使用經費。
(八)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配置的資產。
(九)確定本單位職工的日常工作任務安排、管理和考評工作,提出本單位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十)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推薦工作。
(十一)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辦學、社會服務和國(境)內外學術交流等工作。
(十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學院(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黨的總支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委員會負責教工和學生黨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據黨員人數和規模,按照黨的基層組織條例設定教工和學生黨支部。學院(系、部)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接受學校黨委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規定,並為貫徹落實發揮組織保障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組織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三條學院(系、部)要規範權力運行,健全議事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部)重要事項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四十四條研究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設立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研究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實行主任(所長)負責制。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四十六條教職員工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必要的專業知識水平、專業技能。學校實行如下教職員工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考評與聘用制度。
(五)全校職工均實行聘用契約制度。
第四十七條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崗位類型和業績狀況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和相應的工作機會、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和校內學術機構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教學任務,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為人師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傳承和創新社會文化。
(五)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人事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進行定期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績效工資發放和獎懲的依據,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批評、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五十三條學校本科生實行學年學分制,對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五十四條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校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學校教育。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組織和參與文藝、體育、學科競賽和課外科技創新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榮譽和獎勵,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如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時,可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除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踐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
相關義務。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予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服務,開展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實行獎、助、貸等資助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學生健康成長、順利完成學業。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對外交流
第一節基金會
第五十九條為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學校成立基金會,爭取國內外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校友會
第六十條為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校友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推動學校的發展,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在學校接受過三個月以上的各級各類教育的學生和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均為學校的校友。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校友分會作為校友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會的指導。
第三節社會服務與合作交流
第六十二條學校以服務地方為宗旨,以套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圍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學科專業結構,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六十三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多渠道開展與當地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作,通過簽訂共建教學研究基地協定、承擔科研項目、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建立產學研合作聯盟。
第六十四條學校與國(境)內外教育和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友好合作交流關係,積極參與國(境)內外科研合作與交流,爭取國(境)內外學術話語權,不斷擴大學術影響力。
第八章
資產、經費與後勤
第六十五條學校資產是國家所有的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各種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學校對其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各級政府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不斷增強辦學實力。
第六十七條學校實行總會計師制度,規範財務資產工作,監管財經活動,推動財經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類分級管理”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資產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防止學校資產流失。
第六十九條學校要加強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完善學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服務體系,做好學生和教職員工後勤保障工作。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以藍色為烘托的雙同心圓構成,外環上列為毛體“榆林學院”,下列為“榆林學院”的英文名稱;內環上列以“Y”的變化造型為基礎,下列為建校時間。
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徽章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規格240cm×160cm。上下藍色邊,正中為白色底,藍白兩色間夾灰色條。白色底上印校徽和藍色的學校中英文名稱。學校中英文名稱居中偏右,中文名稱在上,英文名稱在下;校徽在校名左側。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歌是《激情追夢》,苗地作詞,劉朝暉作曲。
第七十三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發布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發布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修訂由院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學校校訓:勵志篤學、惟實尚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學校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確定學校的辦學方向和發展原則。
(二)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核准學校章程。
(三)依法管理學校辦學活動。
(四)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五)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不斷增加經費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學校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保障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部門。
(三)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按照國家核定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依法使用、管理學校的財產和經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構建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穩步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二)保障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持學校穩定。
(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四)積極改善師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師生提供良好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學校建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實行中國共產黨榆林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榆林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的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五條黨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樹人,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涉及重大行政事項主要由校長提出,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後,由校長組織實施。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負責中層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六)領導和做好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大學文化傳承創新,推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六條黨委會是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決策機構。黨委會議按照校黨委會議事規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會決定重大問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必須由黨委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中國共產黨榆林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校長
第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落實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及職工的聘任與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校章程,經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報省教育廳核准定後施行。
(八)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上述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研究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的辦公會議。討論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會有關決議,醞釀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方案。
第二十三條校長辦公會遵循校長負責制原則。與會人員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最後由校長綜合各方面意見,形成決議。
第三節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由不低於15名(單數)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二十六條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二十八條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決定下列事項: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負責學術水平評價,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規劃、戰略等提出諮詢意見,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條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四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學校有關制度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收入分配的原則及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並通過教職工住房、醫療保險和福利開支的原則和辦法,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其他事項。
(五)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學校在學院(系、部)和有關單位建立二級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三條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志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責任,並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學院(系、部)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五節民眾團體、民主黨派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榆林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校團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三十五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章
二級學院(系、部)
第三十七條學校實行校、學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系、部)是學校根據有關學科專業設定的二級辦學單位。
第三十八條學院(系、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院(系、部)設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負責教學、科研、行政和學生管理工作。學院(系、部)內可設辦公室、教研室、實驗室、研究室等。
第四十條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系、部)教學、科研等方面的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學院(系、部)接受學校領導、監督、評估和考核,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落實執行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按照學校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學院(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與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及教學改革計畫。
(五)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編制提出本單位進人計畫,負責
新進教師的考察、選拔及推薦。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七)提出本單位經費預算,合理管理和使用經費。
(八)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配置的資產。
(九)確定本單位職工的日常工作任務安排、管理和考評工作,提出本單位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十)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推薦工作。
(十一)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辦學、社會服務和國(境)內外學術交流等工作。
(十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學院(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黨的總支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委員會負責教工和學生黨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據黨員人數和規模,按照黨的基層組織條例設定教工和學生黨支部。學院(系、部)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接受學校黨委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規定,並為貫徹落實發揮組織保障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組織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三條學院(系、部)要規範權力運行,健全議事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部)重要事項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四十四條研究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設立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研究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實行主任(所長)負責制。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四十六條教職員工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必要的專業知識水平、專業技能。學校實行如下教職員工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考評與聘用制度。
(五)全校職工均實行聘用契約制度。
第四十七條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崗位類型和業績狀況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和相應的工作機會、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和校內學術機構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教學任務,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為人師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傳承和創新社會文化。
(五)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人事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進行定期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績效工資發放和獎懲的依據,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批評、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五十三條學校本科生實行學年學分制,對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五十四條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校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學校教育。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組織和參與文藝、體育、學科競賽和課外科技創新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榮譽和獎勵,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如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時,可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除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踐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
相關義務。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予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服務,開展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實行獎、助、貸等資助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學生健康成長、順利完成學業。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對外交流
第一節基金會
第五十九條為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學校成立基金會,爭取國內外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校友會
第六十條為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校友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推動學校的發展,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在學校接受過三個月以上的各級各類教育的學生和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均為學校的校友。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校友分會作為校友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會的指導。
第三節社會服務與合作交流
第六十二條學校以服務地方為宗旨,以套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圍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學科專業結構,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六十三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多渠道開展與當地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作,通過簽訂共建教學研究基地協定、承擔科研項目、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建立產學研合作聯盟。
第六十四條學校與國(境)內外教育和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友好合作交流關係,積極參與國(境)內外科研合作與交流,爭取國(境)內外學術話語權,不斷擴大學術影響力。
第八章
資產、經費與後勤
第六十五條學校資產是國家所有的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各種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學校對其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各級政府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不斷增強辦學實力。
第六十七條學校實行總會計師制度,規範財務資產工作,監管財經活動,推動財經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類分級管理”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資產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防止學校資產流失。
第六十九條學校要加強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完善學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服務體系,做好學生和教職員工後勤保障工作。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以藍色為烘托的雙同心圓構成,外環上列為毛體“榆林學院”,下列為“榆林學院”的英文名稱;內環上列以“Y”的變化造型為基礎,下列為建校時間。
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徽章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規格240cm×160cm。上下藍色邊,正中為白色底,藍白兩色間夾灰色條。白色底上印校徽和藍色的學校中英文名稱。學校中英文名稱居中偏右,中文名稱在上,英文名稱在下;校徽在校名左側。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歌是《激情追夢》,苗地作詞,劉朝暉作曲。
第七十三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發布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發布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修訂由院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