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學院財經委員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學院財經委員會章程
  • 類型:章程
  • 屬於:榆林學院
  • 屬性:財經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財經委員會職責,第四章 財經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五章 紀 律,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陝西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辦法》(陝教財【2013】99號)第八條規定,以及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經校黨委研究決定成立榆林學院財經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財經委員會是在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學校重大經濟活動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的議事機構。旨在加強學校財經工作的科學決策,實行財經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學校財經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第三條財經委員會負責審議研究學校重大經濟事項,為校長辦公會或校黨委會決策提供審查意見,發揮論證、建議和評估等作用。
第四條財經委員會的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形成的決策方案由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財經委員會為學校常設工作機構,由校長負責,總會計師及學校其他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教職工代表及相關專家組成。榆林學院財經委員會由1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總會計師及學校其他有關領導擔任。委員由黨政辦公室、財務處、監察處、審計處、工會經審委、教務處、人事處、學生處、國資與實驗室管理處、後勤與基建管理處、科技處等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專家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共15人。若上述部門負責人出現調整,新任負責人自然成為委員會成員。法律顧問和相關專家(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或經濟學教授)人員若有變動,由財經委員會提出建議,報黨委會研究。
第六條財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主任由財務處處長兼任,負責處理財經委員會日常事務。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定專職秘書1人,負責各項具體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財經委員會委員應當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原則,辦事公道,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的管理工作經驗和較強的議事能力。
第八條財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項工作組,負責研究和審議財經工作具體事項,並提出決策建議和方案。
第九條財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任。為保證委員會工作職責及其業務上的連續性,每次換屆,留任委員應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2/3。由於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對個別委員調整須經主任委員提名報請校黨委會批准。

第三章 財經委員會職責

第十條圍繞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對學校重大財經事項和財經政策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決策意見和方案。
1、研究學校辦學經費籌措的渠道與措施,分析學校辦學成本,評價學校資金運作與經費使用的效果,為學校開源節流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
2、研究學校財務機構設定、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辦法,審議或審定學校財經規章制度,監督評價學校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
3、依據學校發展規劃,研究審議學校建設項目的立項,依據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經工作計畫。
4、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政策指導,審議學校年度部門預算和學校財務預算方案、收支計畫、資金籌措使用計畫、基本建設投資、籌資計畫及其它專項經費預算方案。
5、審議年初財務預算及預算調整事項,監督學校財務預算執行。
對院系(部門)、項目負責人因特殊情況提出的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預算項目的調整申請,經財經委員會進行論證、審議,提出調整建議,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
6、研究擬定校內財務信息公開和信息報告制度,審議學校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審議並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提交定期財務分析報告。
7、審議學校重要的對外投資、貸款、經濟契約等經濟活動,研究與制定學校的收費政策,審核和審定校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監督和指導學校有關部門的財經工作。
8、研究財稅、審計、物價等上級部門檢查提出的相關問題,提出整改方案,責成相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9、研究處理其它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委託研究、審議、決定的財經事項。
第十一條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責:
1、召集並主持財經委員會會議。
2、代表財經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匯報工作。
3、簽發財經委員會的有關決議和議案。
4、督促財經委員會成員落實所交辦的事項。
第十二條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財經委員會會議安排和準備工作。
2、負責起草學校財經工作建設方案。
3、負責整理、總結財經委員會會議紀錄,起草會議紀要和相關檔案。
4、完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財經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財經委員會成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章程規定討論和處理議案。可採取現場會議討論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四條財經委員會受理議題範圍:
1、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責成研究的議題。
2、學校財務處提交的議題。
3、財經委員會專項工作組提交的議題。
4、3名以上財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交的議題。
5、院系(部門)提交需要解決的議題。
第十五條財經委員會處理議案的程式為:主任委員在接到議案後7個工作日內,指定專項工作組或委員對所提交的議案進行調研。調研結束後,及時向主任委員匯報,主任委員根據調查結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決定,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主任委員的意見起草會議提案,經財經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對無須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項,主任委員做出處理意見,指定專人向議案提出人通報和解釋。
第十六條財經委員會會議實行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臨時會議。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在例會召開1周前,向全體委員通知會議議題、時間與地點,並將會議討論的議題和相關材料送達各委員。
第十七條召開財經委員會會議,到會委員人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2/3時方為有效。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確實不能到會的,要履行請假手續,3次無故不參會的委員將報請學校批准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八條召開財經委員會會議,到會委員對所研究的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基本達成共識後,進入表決程式。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一般事項以到會委員同意票數過半為通過,重大事項以超過2/3為通過,並且要徵求未出席會議成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財經委員會會議涉及委員所在部門的議題時實行迴避制。委員會會議需要其他單位負責人或個人列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列席人員,財經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其到會。
列席人員只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出說明,不參加會議的討論和表決。

第五章 紀 律

第二十條財經委員會委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維護委員會的權威和決議的嚴肅性,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會議討論內容和過程。
第二十一條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章程之規定的委員,情節輕微的,由主任委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主任委員報請學校批准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對報財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經濟契約或經濟事項,相關部門要科學論證並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四條為統一學校財經政策的制定,強化財務管理職責,校內單位職責範圍內制定的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必須與財務處協商一致,報財經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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