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了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規範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3〕3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新修訂的《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8-09-08 
  • 發布機構:榆林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化辦公室
  • 發文字號:榆政發〔2018〕15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規範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3〕3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的常務工作,受市長委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建議;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發布規範性檔案。審計局在市長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加強預期引導,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公共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榆林。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市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後聯合制定或報請市政府制定。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其他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或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協調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重要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市委的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省政府審定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命令、政府規章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的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市區和市政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一致或審核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與會人員應事先對會議討論的議題做好匯報、討論的準備工作。匯報發言一般不超過15分鐘,討論發言一般不超過5分鐘,以提高會議效率。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市政府領導不能按時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向市長請假;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按時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說明不能到會的原因,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五、副市長、秘書長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委託召開有關專題會議,協調處理有關工作。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八、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九、對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屬於市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審批後交由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和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三、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系統評選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除市級勞模外,確需以市政府名義表彰通報或授予市級榮譽稱號的,按規定程式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其他需要發檔案的,由有關部門冠以“經市政府批准”字樣自行發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和外出報備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市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應事先向市長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同時書面向市委報備。出訪和出差完成任務後要報告情況。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向市長請假,同時書面向市委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事先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下級政府負擔;下級政府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六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市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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