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淨土保衛戰2022年工作方案

《榆林市淨土保衛戰2022年工作方案》已經榆林市政府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淨土保衛戰2022年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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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紮實推進全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2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平穩可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持續調整,重點建設用地名單不斷更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耕地安全質量不斷鞏固,地下水監測點位布設得到補充,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點工作
(一)強化土壤污染源頭治理。
1.排查整治涉重金屬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以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為重點,加強重有色金屬、煤炭、石油等礦區和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區域周邊礦區管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2.嚴格控制涉重金屬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開展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回頭看”,以“十三五”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為基礎,組織開展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持續排查,動態更新企業名單和整治措施清單,依法依規將排放鎘、汞、砷、鉛、鉻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啟動榆林市大宗固廢綜合利用產業鏈條項目引導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3.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並落實防腐蝕、防滲漏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市審批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4.強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管。動態更新監管單位名單,深入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覆核涉及單位的隱患排查報告,推動隱患問題整改工作,監督重點監管單位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和責任,定期實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監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5.推動企業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重點區域防腐防滲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線架空建設和改造。重點關注煤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二)深入實施耕地分類管理。
6.堅決落實耕地保護制度。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強化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管,從嚴查處向農田施用重金屬不達標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行為。(市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7.鞏固耕地土壤環境現狀。依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成果,加強耕地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確保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加強現有耕地日常監管,對新發現的疑似污染耕地,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統籌推進水肥調控、品種替代、退耕還林還草、結構調整等試點工作,確保不新增重度污染耕地。因地制宜建立涉及我市特徵污染物的安全利用技術庫和農作物推薦清單。加強糧食收儲和流通環節監管,杜絕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市發改委、市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8.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土地整理等工作情況,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調整結果經評審後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三)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9.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度。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以及騰退工礦企業用地的地塊為重點,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因地制宜適當提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化解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與土地開發進度之間的矛盾。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原則上,國土空間規劃方案提交審議前,對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應當完成調查和風險評估;規劃方案已審議但未報批的,應在供地方案報批前完成調查和風險評估;供地方案已報批的,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前完成調查和風險評估;土地出讓契約已簽訂的,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前完成調查和風險評估。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管理和監督,最佳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等機制。(市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0.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而未開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塊,以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辦理土地徵收、收回、收購、土地供應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手續。(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1.最佳化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最佳化開發時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後續風險管控和修復影響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原則上,居住、學校、養老機構等用地應在毗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後再投入使用。(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2.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共享疑似污染地塊及污染地塊有關信息、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信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推動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疊加至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推動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市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四)有序推進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
13.明確風險管控與修復重點。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污染地塊為重點,依法開展風險管控與修復。以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等專項行動遺留地塊為重點,對暫不開發利用的,加強風險管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4.強化風險管控與修復活動監管。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防止轉運污染土壤非法處置,嚴控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針對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強化後期管理。嚴格效果評估,確保實現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複目標。(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5.加強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管理。依法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和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系統,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勵業主單位選擇水平高、信用好的單位和個人,推動業主單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五)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
16.推進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配合完成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啟動典型工業園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和典型危險廢棄物處置單位周邊地下水監測井補點工作,開展地下水國考點位水質分析及周邊污染源調查評估,開展危險廢物處置場等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7.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針對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分析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非地質背景導致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或保持方案。配合省級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體系建設,推動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8、加強地下水污染源頭防控。統籌推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指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開展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防滲改造措施。探索開展城鎮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推進傍河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管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19.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建設。針對我市典型企業分布情況,探索開展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級防治。(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資源規劃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三、保障措施
20.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抓好工作落實。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21.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進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市財政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22.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類媒介,製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網際網路、數位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23.強化督察考核。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任務考核中,對存在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等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的,視情進行督辦、約談。(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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