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實施方案

《南通市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實施方案》已經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5月17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7日
  • 發布單位: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實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和要求,以更高標準打好淨土保衛戰,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保護生態環境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系統治理,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切實解決一批土壤突出環境問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為著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南通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污染風險得到進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環境質量國考點位水質達到國家和省級考核目標。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持續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二、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三)實施涉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嚴格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切實降低糧食等農產品中鎘等重金屬超標風險。加強涉重金屬行業大氣、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依法依規將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納入相應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納入大氣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對大氣污染物中的顆粒物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實現線上自動監測。2023年底前,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強涉鎘等重金屬排污單位執法監督,組織開展排查整治“回頭看”,動態更新涉鎘排查整治清單。〔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四)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試點開展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使用,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加強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廣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高效植保機械、精確施藥等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推進綠色防控示範區、示範縣建設。2025年底前,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實現常態化,定額制使用在規模經營主體中試點先行並逐步實現農業縣(市、區)全覆蓋,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和化學農藥施用量較“十三五”期末均下降3%。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過期報廢農藥等農業廢物回收、貯運、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網路,並加強監督管理。2025年底前,全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覆蓋率達100%,全市廢舊農膜回收率和試點縣肥料包裝廢棄物回收率均達90%。(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預防
(五)嚴格建設項目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堅持將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統籌部署、綜合施策、整體推進,積極構建監管體制完善、責任機制明確、協調配合密切的土壤環境綜合管理體系。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制度,提出並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重點行業企業布局選址,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工礦企業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對重點區域實施防腐防滲改造,對物料、污水、廢氣管線進行架空建設和改造。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評價認證,推動能源、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印染、造紙、化學原料藥、電鍍、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一行一策”綠色轉型升級,加快實施節能、節水、節材、減污、降碳等系統性清潔生產改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落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責任。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定期組織業務培訓。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切實履行法定義務,按年度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每年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每2-3年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的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名錄後一年內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2021年底前已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回頭看”,進一步鞏固隱患排查整治成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強化工礦企業拆除活動監管。工礦企業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關閉、搬遷化工等企業拆除活動的監督,督促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殘留物料和污染物實施安全清理處置,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拆解企業土壤污染預防。督促從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電池、輪胎、塑膠等處置利用以及廢舊車船拆解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預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術、工藝,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施工工地塑膠防塵網回收使用。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工地塑膠防塵網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施工工地使用塑膠防塵網應當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膠防塵網使用結束後應當及時回收處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殘留。鼓勵有關責任主體對閒置3個月以上的裸土地進行復綠,防範揚塵和土壤污染,提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指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
(十一)動態更新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深入實施耕地分類管理,強化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根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結果等,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2025年底前,因地制宜開展耕地環境質量類別更新調整。(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強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海安市、通州區、海門區要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全面推進落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對優先保護類耕地,要加大保護力度,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對安全利用類耕地,分類分區擇優選用適用技術,以農藝措施為主,綜合施用“低積累品種+水肥科學管理+酸鹼調節”“低積累品種+原位鈍化”等技術措施;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全面落實種植結構調整、休耕及劃定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等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超標農產品監管。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推動建立超標糧食收儲、流通、銷毀等全鏈條監管機制,嚴格落實糧食收購和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和追溯制度,確保超標糧食得到妥善處置,杜絕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嚴格復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嚴把新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準入關。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不得開墾為耕地。曾用於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原則上不得復墾為食用農產品耕地。(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海安市、通州區、海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預警機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並按季度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實施情況報送市農業農村局,每年12月初啟動當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有序推進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十六)加強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對包括但不限於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印染、鋼絲繩、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及時進行現場檢查或監測,對存在殘存污染物的,應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及時清除,對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應依法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表明土壤污染超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且無開發利用計畫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組織劃定管控區域,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地塊被納入污染地塊名錄後一年內,應設定圍擋、標識標牌,鼓勵在四周安裝線上監控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採取裸土復綠或覆蓋等措施,必要時設定監測井並跟蹤監測。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地塊周邊敏感區域開展土壤、地下水及空氣環境監測,對存在土壤污染擴散的地塊,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採取隔斷、清除等措施,防範污染進一步擴散的風險。每年12月底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將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檢查、監測以及風險管控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發現的企業關閉搬遷遺留高風險地塊經調查評估需採取工程措施管控的,原則上應在2025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依法推進重點建設用地分類利用。土地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推動分類安全利用。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應在用途變更前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發現土壤存在污染的,依法推進管控和修復,確保在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再開發利用。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收回、轉讓以及用途變更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嚴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監管。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運輸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土壤修複方案應當符合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修複目標要求,對修復工程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修複方案應當明確相應防範措施。修復施工期間,應當設立公告牌,公開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時間、修復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防止轉運污染土壤非法處置。嚴控農藥類等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產生的異味等二次污染。鼓勵相關責任主體主動加強與周邊民眾交流溝通,接受公眾監督。(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組織開展後期管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後,需要實施後期管理的,效果評估報告應當提出管理要求,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後期管理,並編制後期管理計畫,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對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再開發利用的,應當結合前期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複方式,選擇適宜的建設施工方案,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轉移。(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二十)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控制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以及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行業中土壤污染嚴重的地塊用途,不宜將其規劃為居民區、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用地,可以用於拓展生態空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強敏感用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擬在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上開發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建設項目的,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居民區、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項目選址時,應重點調查、分析項目所在地以及周邊土壤、地下水對項目的影響,評價分析項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狀況是否滿足項目用地需求。(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嚴格再開發利用準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出讓、劃撥等審批手續時,涉及污染地塊或者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徵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明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最佳化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和許可證發放的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最佳化開發時序,居民區、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應當後開發,在毗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後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二次污染影響周邊敏感目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開展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建立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地應及時查漏補缺,發現問題,對存在違法違規開發利用的,依法落實整改,嚴守“住得安心”底線。(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強化部門信息共享。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等部門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數據整合,全面推進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一張圖”聯動監管,部門間及時共享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信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地塊信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信息,提升建設用地流轉“全過程”聯動監管工作成效。(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十六)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圍繞“一企一庫”“兩場兩區”(即化學品生產企業、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地下水污染源及周邊,有序開展全市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工作,掌握重點污染源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狀況。到2023年,完成3個化工園區地下水污染詳細調查評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涉及土壤污染重點行業的工業集聚區等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城市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加強重點污染源地下水分類管理。根據園區及“兩場”地下水調查結果,明確分類類別,制定不同類別園區及“兩場”地下水環境管理方案,逐步推動落實詳細調查、風險評估、源頭預防、滲漏排查、管控修復、污染應急和長期監測等措施。通過判定地下水污染範圍的變化情況,及時實施變類管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城市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推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動態更新,推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督促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落實防控措施。構建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控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建立優先保護區、風險管控區、重點防控區、治理修復區,明確環境準入、治理修復、風險管控、隱患排查等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探索實施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類防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加強地下水環境風險排查及整治。根據《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水質達標方案編制技術指南》,針對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要求的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區域點位,編制年度水質達標或保持方案,加強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排查整治和地下水環境監測預警,逐步推進點位水質達標改善。針對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污染風險監控點位,制定年度周邊地下水重點污染源的排查整治方案,“一井一策”採取管控或治理措施,保持或改善點位水質。(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三十)穩步推進全市地下水環境背景統計調查。探索開展全市大區域尺度上地下水環境背景統計調查工作,科學合理確定不同地下水系統、單元的地下水水化學背景值,為地下水污染識別評價及人為活動影響程度識別提供技術支撐,服務於全市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和地下水重點污染源風險管控要求。(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八、提升生態環境監管能力
(三十一)提升監測監控能力。加強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儀器裝備力量,形成並加強執法和應急監測能力。加強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井維護管理,建立完善地下水市級監測網路。強化農產品產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依法開展農用地地塊和建設用地地塊重點監測工作,“十四五”期間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至少完成一輪監測。依託“一企一庫”“兩場兩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建立的地下水環境監測井,完善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監測預警網路,建立常態化監測機制,動態評估地下水環境質量長期變化趨勢,監控地下水污染風險。加快化工園區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控預警體系建設,構建土壤和地下水一體化監測預警網路,納入園區環境信息化管理體系。(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加強質控監管。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完成調查後地塊現狀發生變化有可能影響原調查結果的,應當重新開展調查或開展補充調查。加強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管理,效果評估單位應全程參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過程。效果評估階段,應對地塊整個區域開展評估,強化土壤污染修復區、潛在二次污染區、非修復區土壤和地下水採樣檢測,確保整個地塊各項污染因子均達到規劃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質量要求。強化調查報告和效果評估報告質控管理,調查和效果評估報告的採樣布點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效果評估的採樣檢測,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委託駐市環境監測中心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質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推動信息管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將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情況及時填報“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並上傳報告、方案等材料。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檢查系統內地塊填報進展,加快推進未完成調查地塊的工作進度,加強土壤污染超標地塊監管,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在系統中及時更新已完成治理修復、風險管控且移出名錄的地塊信息,確保每一個污染地塊在系統中狀態可查、數據可溯。(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四)嚴格執法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執法培訓,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執法檢查,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法定義務落實情況、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內容。加強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抽查巡檢,強化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遙感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開發行為。加強執法能力建設,進一步明確各級執法隊伍的執法方式、執法裝備、執法監測能力要求,加強執法APP、衛星遙感、無人機、探地雷達等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和執法裝備的套用,全面推行“非現場”執法,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九、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三十五)拓展資金渠道。推動建立財政資金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的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落實國家、省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吸引社會各類資本支持土壤修復治理產業發展。(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六)充分運用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對於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地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項,積極申請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探索設立市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對於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擬使用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管控和修復項目,在開始前做好代為管控和修復公告。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後,能夠認定土地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其追償,追償所得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市財政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七)加強項目儲備和資金管理。統籌謀劃項目儲備庫,各地應按照項目入庫指南積極申報中央、省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通過項目實施以點帶面推動區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規範中央、省級資金管理和使用,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組織實施
(三十八)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充分發揮各級土壤和地下水等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建立各有關部門協同推進的橫向機制和“市級牽頭、區縣落實”的縱向機制,加強協調督導,定期會商督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高質量高標準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扛起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的政治責任,解決好民眾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各有關部門應落實好聯動監管責任,細化攻堅措施,加強管理協同、信息共享、監管互補,形成監管合力。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嚴格落實法定責任,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風險管控,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嚴格評估考核。分解落實任務,強化督察督辦,實行評估考核制度,定期調度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兩個剛性指標納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體系,在2023年底、2025年底,分別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一)強化宣傳引導。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傳力度,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知識,推動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構建生態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發展壯大生態環境志願服務力量。深入推動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完善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和有獎舉報機制,引導社會有效監督。(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重點工程
結合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工作目標,系統實施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評估、監測和能力提升工程等重點項目。
(四十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工程
推動603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展一輪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回頭看”,推動建築、有色、化工、印染、造紙、原料藥、電鍍、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609家企業開展一輪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清單見附屬檔案1。
(四十三)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工程
以用途變更為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發現的高風險遺留地塊為重點,開展不少於570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開展3個化工園區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清單見附屬檔案2。開展全市地下水環境背景值調查工作,為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基礎依據。
(四十四)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和能力提升工程
以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環境監測、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管理能力提升為重點,實施一批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和能力提升工程,清單見附屬檔案3。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2022年11月1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實施方案》。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化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工作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本《方案》。
二、編制過程
在《方案》編制過程中,注重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和“十四五”規劃銜接,重點任務應納盡納。二是與當前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問題短板銜接,在持續做好各級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基礎上,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長效機制,有針對性地提出目標和重點任務,力爭解決一批土壤和地下水突出環境問題。三是與生態環境源頭治理和系統治理要求銜接,強調土壤污染防治與水、氣、固廢污染協同治理,系統推進。四是與重要民生安全保障銜接,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保障農用地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實施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和風險管控,保障地下水生態環境安全。五是與往年試點特色工作銜接,《方案》謀劃了一批具有南通特色的專題任務,力爭走在全省前列、走出南通特色。土壤方面,在去年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建設用地“一張圖”聯動監管,以數位化手段提升部門聯動監管效能,保障地塊安全利用;地下水方面,在全省率先開展全市大區域尺度上地下水環境背景統計調查工作,為地下水污染識別評價及溯源達標整治提供技術支撐。
三、主要內容
總體目標: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污染風險得到進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環境質量國考點位水質達到國家和省級考核目標。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持續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重點任務包括9大項40小項。一是加強農用地源頭防控,切實降低糧食等農產品中重金屬超標風險。二是加強建設用地源頭預防,統籌推進水、氣、土、固污染防治,嚴格重點監管單位責任,強化拆除活動監管,積極構建監管體制完善、責任機制明確、協調配合密切的管理體系。三是加強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嚴格復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全面推進落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四是有序推進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嚴格質量審查,防止修復活動中的二次污染和污染土非法轉移。五是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全面推進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一張圖”信息化監管,嚴守“住得安心”底線。六是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強化地下水環境風險排查及整治,推進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七是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監測執法儀器裝備水平,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八是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積極申報中央、省級專項資金項目。九是加強組織實施,建立市級部門協同推進的橫向機制和“市級牽頭、區縣落實”的縱向機制,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兩個剛性指標納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體系。
四、工程項目
結合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工作目標,系統實施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評估、能力提升等三類共577個重點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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