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是榆林市政府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於2003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榆林市
【發布文號】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2003-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登記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榆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根據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政府其它部門、應根據各有關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和個人都應履行城市綠化義務,自覺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對損環綠化成果、設施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舉報。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掃城市總體現規劃的要求,組織城市綠化、規劃等管理部門編制城市綠化專項、詳細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確定調整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六條城市綠化建設要與道路、交通、電力、通訊、燃氣、熱力、供水等市政公有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相互兼顧;要堅持以綠為主,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應低於綠地總面積的70%);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存等自然、人文條件,優先選用地方樹種、苗木、突出地方特色;要以方便民眾為原則,合理設定各類城市綠地(公共綠地服務半徑不得超過500米)充分發揮其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街道綠化注意遮陰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重點地段按規劃逐步建設河、湖濱遊園或公園。
第七條各類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與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率以及人均綠化用地面積指標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人均綠地不少於2平方米。
(二)舊城改建區不低於25%;人均綠地不少於1平方米。
(三)新建學校、機關團體、部隊、療養院、醫院、賓館、飯店等單位及公共文化設施不低於35%;改建的不低於30%.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污染環境的廠礦不低於35%,並按有關規定營造防護林帶;
(五)新建城市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20%.
(六)其他建設項目,新建的不低於30%,改建的不低於25%.
(七)城市綠化生產用地總面積不應低於建成面積的2-3%.
第八條實行城市綠化“綠線”管理制度,明確劃定城市各類綠化範圍控制線。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審定的“綠線”控制範圍和城市綠化指標要求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個別建設工程達不到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按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第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定。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帶和500平方米以上單位附屬綠地和5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綠地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方案,因特殊情況需變更設計的,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安排工程總造價3-7%的綠化建設資金,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下一個年度的綠化季節。邊建設交付使用的居住區,已投入使用的樓房周圍綠化,應當在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綠化,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產權單位組織建設,並接受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各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於規定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綠化,不得閒置。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綠化規劃。投資或捐資興建營利或非營利性公共綠地。
鼓勵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房屋周圍的休閒地搞好環境綠化,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
鼓勵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和住戶施行門前綠化和敞開式庭院綠化。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帶及行道樹,由城市行道樹,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管理。;
(二)各單位附屬綠地和生活區的綠化以及單位自建或承包經營的公園、苗圃等的綠化,由該單位自行管理;
(三)居住區綠化,由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管理;
(四)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管理;
(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綠化管理單位,應按照自育門前花木、自護門前設施和責任承包的責任制要求,劃定沿街單位和住戶管護沿街樹木花草、綠化設施的範圍,落實管護責任,確保損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工舉報。
(六)鼓勵單位、個人採取承包、認養、有償取得冠名權等多種方式,籌集管護經費,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責任管理者要堅持栽植和養護並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綠化管理制度,按照養護規範和規定,做好責任範圍內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蟲防治、衛生保潔等養護工作,保證植物生長茂盛及綠化設施完好。各責任管理者應自覺接受綠化管理單位的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在城市園林綠地範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部門同意後,持工產敗壞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綠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嚴禁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的(臨時占用一次審批不得超過一年),對綠地作介評估,由建設單位照價補償。
第十八條嚴禁砍伐或者移植樹林、綠籬。因建設情況需要或為保證管線安全使用,確需修剪、移植或砍伐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於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管理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補償費;由其管理單位實施。
(一)修剪
(1)直徑在4厘米以上的枝條50-100元/枝;
(2)直徑在4厘米以上的樹根,30-80元/根;
(3)導致樹木死記亡的,按其價值的3倍補償。
(二)移值或砍伐
(1)5年以上或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2000-5000元/株;
(2)5年以上或胸徑在10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2000-6000元/株;
(3)上述規格以下的喬木按其價值的2-3倍補償;
(4)灌木200-600元/叢;
(5)單排綠籬300-500元/米;
(6)草坪50元/平方米;
(7)草花80/平方米;
經批准移植砍伐國家和單位所有樹木的,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原地無法補栽的,應繳納補栽樹木所需經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異地補載。
為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需修剪或砍伐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向城市綠化 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管理單位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損毀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按下列標準賠償。
(一)損傷:
1、折斷或損壞直徑4厘米以上樹枝:200元/枝。
2、樹皮損傷至木質部:3元/平方厘米,造成死亡的按樹木價值的3倍賠償。
3、樹枝條損傷一半以上以死亡處理,按樹木價值的3倍賠償。
4、損傷草坪:100元/平方米。
(二)造成綠化設施損毀的,按設施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的古樹名木進行普查登記,建立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理責任和措施;單位內部或私人庭院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
各級人民政府可參照前款規定,制定大齡樹木(一般在20-30年以上)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樹木、盜竊花木及綠化設施。
(二)就樹搭棚,靠放車輛、蓋房或圍圈樹木。
(三)撤自在綠地內設定營業攤點,進行文體活動。
(四)攀折樹枝、踐路花草、刮剝樹皮、採摘花朵、果實、種子、苗木。
(五)在樹木或綠化設施上刻劃。
(六)利用樹木、綠籬或綠化設施牽線掛物、掛牲口;晾曬物品、牽拉鋼筋。
(七)在花壇、草坪、綠籬、苗圃、風景湖泊、風景林地等綠地內挖沙取土、堆物作業、停放車輛、焚燒物品、燃放鞭炮、隨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亂扔廢物、放養牲畜、捕獵打鳥。
(八)在綠地、綠籬、行道樹冠2米範圍內架設爐灶。
(九)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單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共授權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交或拒交綠化補償費的,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放線,施工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旗工許可證。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加上綠化費2倍延誤費,由執法單位代為完成。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綠化,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期綠化的,由執法單位代為完成,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沿街單位、住戶未及時制止或舉報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對個人罰款5-15元,對單位罰款10-100元。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規定,管理者不得履行管護責任的,由執法單位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執行的,由執法單位代為執行,責任支付費用。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規定,擅自占用已建成規劃的城市綠地,以及占用期滿,未按規定清理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清理、恢復原狀、從侵占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5-10元處以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並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以10000-30000元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實際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按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對個人罰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當本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仍法向做出處罰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內部管理責任,依法辦事,秉公執法。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旅遊區、工礦區、開發區等城市化區域的綠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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