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榆林市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第1次榆林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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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規範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以下簡稱用能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引導激勵用能單位提升能效水平,確保實現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榆林市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用能單位用能權確權、年度配額分配、有償使用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用能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納入用能權交易試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能單位用能權,是指在能耗“雙控”和碳排放“雙控”目標下,經核定允許其使用的最大綜合能源消費量的權利。
年度配額,是指用能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用能單位近三年能源消費情況、生產計畫、能耗“雙控”和碳排放“雙控”要求等
分配的年度能源消費指標,是用能單位用於能源消費交易的數字表現形式。
用能單位用能權交易、年度配額交易統稱為用能指標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用能權、年度配額交易的活動。
第四條 用能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全過程實行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強化監督制約,堅持能源消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相適應。
第五條 市發改委是全市用能權交易的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全市用能權交易制度建立和市場建設,依據本辦法對全市用能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市內用能單位能源消費數據確權、考核。
第二章 用能權確權及年度配額分配
第六條 根據全市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能源消費結構、行業生產用能狀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因素,結合國家碳排放計算規範,科學合理確定用能單位用能權及年度配額。
年度配額由企業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兩部分組成,其中政府預留配額為全市用能權年度配額的10%左右,主要用於市場調節和新增項目能耗指標等。
第七條 對屬於納入交易試點行業,但未分配用能權及配額的企業,須通過用能權交易平台購買用能指標後方可用能。
第八條 存量企業,是指穩定運行滿一年及以上的用能單位。
(一)存量企業用能權確權方法
對於已取得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批覆的企業,以批覆能源消費量作為前三年企業用能權;從第四年開始,參照以下公式確權:
單位產品能耗標桿值(無能耗標桿值的,採用行業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按照國家發改委公布的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無能效標桿水平的,採用國家能耗限額標準)執行;對於有地方先進能效水平、行業能效領跑者的產品,以地方先進能效水平、行業能效領跑者為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對於未取得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批覆的存量企業,以單位產品能耗標桿值(無能耗標桿值的,採用行業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及設計產能作為確權依據。
(二)存量企業年度配額分配方法
採用歷史總量法核算用能單位存量企業年度配額。連續三年無入統能源消費量的存量企業視為新增企業,須通過用能權交易平台購買用能指標後方可用能。
計算公式如下:
用能單位年度配額=歷史能源消費總量×年增速係數×調控係數。
歷史能源消費總量:近三年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總量算術平均值。
年增速係數:依據履約年度榆林市能耗“雙控”調控目標動態調整,並在當年度“存量企業年度配額分配方法”中予以明確。
調控係數:依據履約年度榆林市能耗“雙控”調控目標動態調整,並在當年度“存量企業年度配額分配方法”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新增企業,是指截至2020年底投產不滿一年的用能單位。
(一)新增企業用能權確權方法
新增企業用能權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批覆的綜合能源消費量確定。
(二)新增企業年度配額分配方法
對於新增企業的年度配額分配採用實際總量法,即:
新增企業年度配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批覆確定的綜合能源消費量×配額分配係數×產能釋放係數。
配額分配係數:“十四五”末榆林市單位GDP能耗控制目標/新增項目工業增加值能耗,最大值取1.0。
產能釋放係數:依據履約年度榆林市能耗“雙控”調控目標動態調整。
第十條 市發改委對用能權及年度配額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通過用能權交易平台和能耗線上監測平台發放用能權及年度配額。
第十一條 存量企業年度配額一年一發放,核算後於當年一季度發放。新增項目用能權及年度配額自發放之日起生效,其數量關係以用能權交易平台記錄數據為最終依據。
第三章 用能權和年度配額交易
第十二條 用能指標交易的標的為核定的綜合能源消費量指標,以噸標準煤(當量值)為單位。
第十三條 交易主體為市發改委、重點用能單位、自願參與履約用能權交易的單位。
市發改委負責全市預留年度配額指標、每年新增用能指標的出售,以及通過市場交易回購用能單位富餘用能權。
重點用能單位通過淘汰落後產能和壓減過剩產能騰出的用能空間、節能技術改造產生的節能量均可參與市場交易。
自願參與履約用能權交易的單位,是指自願進入市用能權交易範圍、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並完成履約義務的用能單位。
第十四條 按照“統一標準,網上交易,實時監管,線上清算”的原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全市統一的“一平台、三系統”。“一平台”為陝西(榆林)用能權交易平台,“三系統”為企業註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監管系統。
交易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用能權交易平台,採用定價轉讓、協定轉讓或競拍轉讓方式進行交易。交易的用能指標原則上優先在同行業內交易。
交易全過程實行電子化管理、線上監管、網上預警、全程跟蹤,線上追溯交易痕跡、實時監督管理,形成責任明確、程式規範、監督到位的線上監管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探索用能權補償機制,鼓勵通過淘汰落後產能、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實現的自願節能量參與用能權交易。
第四章 報告、審核與配額清繳
第十六條 用能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後,用能單位需要延續用能權的,應當按照市發改委重新核定的用能權,繳納用能權使用費。
第十七條 存量企業可出具承諾,預出售淘汰落後產能或實施節能技改騰出的用能指標,待承諾期滿後,直接將預售用能指標劃轉至購買企業。
第十八條 對於新增企業或新建項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購買用能指標:購買當年用能指標,其年度配額可根據項目年度用能情況自願參與市場交易;根據項目建設周期購買存量企業預出售的用能指標;可申請購買項目投產年份全市用能增量指標。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在市能耗線上監測平台報送上月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所涉及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發改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每年3月底前編制上一年度企業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可以自行編制或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制。自查報告應包括上年度履約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技改項目實施情況等。發改部門每年5月底前對企業上年度用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委依據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耗線上監測數據、企業自查報告和考核結果,對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總量予以確認,確認結果作為用能單位年度配額履約和清繳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確認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申請覆核;市發改委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要於當年12月底前清繳年度配額,富餘配額不可結轉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委作為全市用能權註冊登記機構,負責註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登記和發放各用能單位用能權指標,並對指標的發放、持有、變更、清繳和註銷等進行統一管理;建立用能權統籌制度,採取定向投放或市場拍賣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有償發放用能權指標。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自查報告、配額履約、清繳情況。
(二)用能權交易機構開展用能權交易相關業務情況。
(三)其他用能權交易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節能中心受市發改委委託,開展用能單位用能權交易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完善用能權交易系統、研究制定用能權交易規則和提供用能權賬戶管理、資金結算等交易服務;建立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成交價格、成交量、成交金額等重要交易信息;加強交易活動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等活動,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市場健康發展;定期向市發改委報送月度交易數據、季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發改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用能單位名單並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確認後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本行政區域內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和配額履約情況。
(二)第三方機構審核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用能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用能權交易管理工作中違規開展交易業務、泄露交易主體商業秘密的,由市發改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給用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市發改委以有償出讓方式出讓用能權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於回購用能單位的用能權、用能權交易平台維護升級、傳統產業技術創新示範項目、重大節能技改項目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節能降碳的投入及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於“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A類企業,年度配額不予扣減;綜合評價為B類、C類、D類及列入嚴重節能失信名單的企業,年度配額相應扣減。
第三十二條 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提交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一次扣減年度配額指標的2%;不按規定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的,扣減下一年度配額指標的5%。
第三十三條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按月報送,對虛假填報數據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對自查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的企業扣減下一年度配額指標的30%。
第三十四條 建立第三方審核機構等企業信用檔案,經依法依規認定為嚴重失信的,實行信用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用能單位未實現能耗線上監測系統線上傳輸、上傳數據弄虛作假的,扣除年度配額總量的5%;連續三日未上傳數據的,每次扣除年度配額總量的1%,累計不超過10%。
第三十六條 對主動實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碳捕集封存利用、重大創新示範等項目的企業,新增能耗部分按一定比例無償配給,並對企業的新建項目給予用能指標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主動延長產業鏈、基礎性原材料10%以上預留在我市用於延伸產業鏈的企業或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市發改委根據上下游產業鏈貢獻度給予用能指標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主動實施節能技改的企業,根據確認的節能量給予相應的配額指標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用能單位因合併、分立等原因用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用能變化情況書面報送所在縣市區發改部門初審後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根據實際情況對其用能指標進行重新核定,並在註冊登記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第四十條 用能單位註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應當在完成關閉、停產或者遷出手續前3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發改部門提交配額所屬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企業自查報告,縣市區發改部門初審後報市發改委,履行清繳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用能單位對用能權及年度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配額發放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市發改委收到覆核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覆核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榆林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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