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調查研究地質礦業有關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舉辦有關培訓,加強對外交流,編輯刊物。
註冊地址
榆林市高新區流沙杏小區B區西三排四號。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英文譯名為YUlinGeologicalandMiningAssociation。縮寫為YLMA。)
第二條 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是由地質、礦業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陝西省地質學會、礦業協會和
榆林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是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發展地質礦業服務、為地質礦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國土資源管理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其聯繫政府與地質礦業界的橋樑和紐帶、地質礦業行業的管理與協調作用。
第四條 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自主開展社團工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榆林市國土資源局的業務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榆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相應組織簽訂有關礦業經濟、科技、人才交流和合作的協定、協定及其他檔案。
第五條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設在榆林市經濟開發區明珠大道培訓路國土資源大樓30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活動的根本目的是促進
陝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實現榆林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其主要業務是:
(一)對地質、礦業企(事)業的現狀與問題、國內外地質工作和礦產品供需形勢、地質礦業發展戰略與地質礦業政策、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礦山地質環境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與社會反映地質、礦業界的問題與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受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協調處理礦業關係;促進依法辦礦和科學辦礦;組織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發放的論證工作以及採礦登記的前期審查、組織工作。
(三)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礦產勘查、地質環境及礦業等有關項目的立項、設計資料的審查;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方案、礦權評估、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與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的評審工作;勘查項目施工監理、成果評審驗收;開展礦業技術諮詢服務;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地質災害防治政策措施的調研及技術諮詢;協助開展有關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及其它新礦產開發利用的前期調研和成果評審工作。
(四)維護地質、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內部的協調與自律工作;建立行業自律的規章、公約,履行行業自律管理職能;制定符合地方礦業實際的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參與按規定開展的行檢、行評、推優、選先工作;維護地質礦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家開展地質礦產勘查、地質環境及礦業方面的技術諮詢服務與專題研究,為榆林地學發展服務,為
礦山企業排憂解難。接受工程項目考察、論證、評估,科技及科研成果鑑定,技術職稱審核、評定和行業技術標準化的審議。
(六) 總結推廣地質、礦業單位在經濟體制改革、企業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方面的經驗,組織或參加開展評優活動。
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地質、礦業界間的聯繫,交流工作經驗,研究地質、礦業發展中的問題與措施,推進地質、礦業管理與技術進步。
(七)舉辦有關地質、礦業科學技術、經濟管理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參觀和考察,為提高地質、礦業職工和管理人員的素質服務。
(八)加強與地質、礦業組織的聯繫,促進組織地質、礦業企(事)業單位參與有關的經濟技術協作,促進資金、技術、設備和產品商貿活動。
(九)按照規定編輯、發布榆林市地質、礦業技術經濟信息,宣傳國家的地質、礦業方針政策,溝通情況,傳播經驗和信息。
組織地質礦業技術、礦業政策方面的培訓,培養礦業技術及管理人才,舉辦各類學習班、培訓班、講座、報告會及展覽會;傳播宣傳礦業科普知識,編輯出版刊物,反映礦業動態和經驗。
(十)搞好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的自身建設,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榆林市地質礦業協會體制,加強與地質、礦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的聯繫。
(十一)根據有關政策,開辦經濟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和地質、礦業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開展有關地質礦業的社會活動,發展地質礦業公益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並吸收本行業的專家學者為榮譽會員。
單位會員:凡從事地質礦產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礦業開發、教學、科研、設計、監理、礦山建設和採礦、選礦、產品加工、礦業機械、礦業商貿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地質礦業管理部門、從事有關管理的全市或地方性機構和社團組織,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有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
個人會員:凡從事地質礦業活動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管理人員以及省級勞動模範,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凡熱心榆林市地質、礦業工作,在地質、礦業理論研究、教學和生產實踐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省內外專家、學者及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地質礦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從事地質礦業的技術或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會規定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理事會根據會員單位所在地區、單位類別等確定名額,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第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召開秘書處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協會有關日常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有: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本會業務範圍內的各種技術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和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理事會執行理事名單
秘書處名單
理事會秘書處名單
專家庫
榆林市地質礦業專家庫專家名單(排名部分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