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安康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安康市政府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0月26日印發.本辦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6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陝西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9〕1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依據《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執行。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和省、市重大行政決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體現職權法定、科學民主、精簡高效、程式規範、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可以對外獨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行政區域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定規範
  第六條 下列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區)、鎮人民政府;
  (二)街道辦事處;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五)部門管理單位。
  臨時性行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機構不得擅自就委託事項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注重針對性,講求實效,內容相近的合併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有明確規定並且未要求制定相應實施檔案的不再制定,嚴格控制行政規範性檔案數量。
  可以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以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的名義制定發布。
  第八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科學、完整,內容合法、具體、明確,用語規範、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用“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應當冠以“實施”字樣。
  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十條 制定機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規定;
  (二)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三)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系統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進行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禁止設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三)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設定證明事項;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定有效期: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冠以“暫行”或者“試行”字樣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冠以“實施”字樣的,實施的上位依據規定有效期的,規定相應的有效期;實施的上位依據未規定有效期的,不規定有效期,但是應當規定施行日期;
  (四)規劃和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規劃期間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時間,規定有效期。
  應當規定但是未規定有效期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制定機關在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生效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起算,因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生效將有礙行政規範性檔案執行的除外。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生效後需要同時廢止的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生效日期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制定程式
  第十四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評估論證;
  (三)公開徵求意見;
  (四)合法性審核;
  (五)集體審議決定;
  (六)登記編號;
  (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擬設定的措施或制度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六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論證時,起草部門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進行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不予公開或者應急性的事項外,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15日。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並可以根據需要專項聽取司法機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的意見。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機關或組織職能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相關機關或組織的意見,相關機關或組織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書面意見。相關機關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十八條 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向制定機關報請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擬解決的問題、起草過程、主要問題的說明等內容);
  (四)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五)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六)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其他相關材料。
  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還應當提交制定請示、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起草部門集體審議意見等材料。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部門報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起草程式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對審核通過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制定機關審簽或者審議前,應當交由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組織)的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核。
  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上級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核。
  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專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合法性審核人員負責合法性審核。未明確專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合法性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或者機構在合法性審核時,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設立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禁止的設定內容。
  制定機關和起草部門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集體審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交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其他制定機關應當提交本機關辦公會議審議。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或者批准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並由制定機關及時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四章 備案審查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並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20日內,向下列機關報送備案: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一份;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二份及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一份;
  (四)合法性審核意見一份。
  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所需材料,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下列機關進行備案審查:
  (一)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徑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
  (二)報送上級管理部門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上級管理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機構備案審查。
  (三)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機關對符合報送備案規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備案審查;對不符合報送備案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除由備案審查機關直接進行外,可以由備案審查機關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共同提出備案審查意見。
  備案審查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備案審查或者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備案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發現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備案審查機關對制定機關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標註有效期的,有效期屆滿自然失效;到期後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由起草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後,向制定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設定有效期的規定和原制定程式,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作出延長有效期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在依照有效期進行動態清理的同時,還應當根據需要適時開展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專項清理,由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清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要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清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由起草部門提出清理建議,經清理組織部門覆核後,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其他制定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由制定機關按照清理要求自行開展清理,清理結果報送清理組織部門。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延長有效期的決定和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要求報送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行政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第三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定期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進行檢查,並對檢查和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製定、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市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垂直管理單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安康市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安政辦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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