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陝西省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在1994.12.29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29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地方政府行政行為合法性,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負有執行本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任務的國務院部門駐陝西省的單位(以下統稱報備單位),均有依照本規定履行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報備單位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法規、政府規章,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通告、決定、命令、指示以及具有規範性內容的通知等檔案的總稱。
報備單位制發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聯繫、商洽公務的檔案,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監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承辦。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由制發機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十份備案,並填寫報送備案報告一式五份。
備案報告按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制定的格式印製。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是鉛印或列印的正式文本,並加蓋發文單位的印章;
(二)附有起草說明和依據的法規檔案目錄。
第七條 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不得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不得同本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相違背;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不能矛盾;
(四)規範性檔案的制發應當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八條 在備案審查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認為需要報備單位提供有關檔案材料的,報備單位應當按時提供;在徵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時,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第九條 報備單位或其他機關單位發現別的機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有屬於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況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條 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法規、省政府規章相牴觸或超越制發機關許可權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協調處理,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轉原報備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報備單位在接到前條所列處理決定和意見的十五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條 報備單位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 對於不報規範性檔案備案或不及時報備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督促其嚴格履行本規定,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或作其他行政處理,並責令限期補報。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向所在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分別制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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