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在2004.10.25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0.25
  • 實施時間:2004.12.01
經2004年9月13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質量,從源頭上保障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職權與責任相統一;
(四)符合法定職權和程式;
(五)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規範性檔案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用語應當規範、簡潔、準確,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通告等。
規範性檔案可以採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複雜的外,一般不分章、節。
第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有關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與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及其有關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其報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法律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本機構的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後發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法律審核。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起草說明,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的情況等。
第十一條 法制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下列事項進行法律審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與相關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四)具體規定是否合理、適當;
(五)是否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六)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緩辦、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不成熟的;
(三)有關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起草單位未與其進行協商的。
第十三條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機關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公告欄以及其他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發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廢止。
制定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應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的要求報送備案。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規範性檔案,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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