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1997.11.27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27
  • 實施時間:1997.11.27
第一條 為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其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所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州(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委託執法的組織,由委託的行政機關對其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法制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法定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三)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
(四)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行政執法制度的建設情況;
(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
(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有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行政執法情況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查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對行政機關執法中的違法行政行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糾正查處;
(四)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作出責令企業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罰款、沒收財物數額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行為,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監督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執法監督職責時,有權查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上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檢查。對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查詢,應當及時辦理、答覆。
第十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規章、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二)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託執法不當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四)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五)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六)行政執法爭議,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工作部門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活動,未按第十條規定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在執法監督中,對需要作出監督處理的事項,應當製作執法監督處理文書,並及時送達。
被監督機關應當在收到監督處理文書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法制機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的實際,聘請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熟悉法律的人員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的職責:
(一)及時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
(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三)制止、糾正行政執法人員現行行政違法行為;
(四)受政府委託,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五)承辦政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監督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抵制。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持《執法監督證》履行職務。《執法監督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頒發。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履行職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依照程式,文明執法;保守國家機密。
第十七條 對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檔案,及時上報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情況。上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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