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在1997.04.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4.24
- 實施時間:1997.04.24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一)本市各市、區人民政府;
(二)青島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市直單位(以下簡稱市政府各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檔案的總稱。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檔案,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適應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
(三)符合行政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四)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六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其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由該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查並經部門辦公會議決定。
第七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具有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內容的規範性檔案,可以用人民政府令形式發布。
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應當由各有關部門聯合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同時應當對以前制定的相關檔案進行清理,並作出修改或廢止的決定。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內,由發布機關將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報送青島市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受理與審查工作。
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備案。
第十條 報送市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局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二)市、區與市政府部門之間,市政府部門相互之間的規定是否協調;
(三)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程式及規範化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局在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需要報送備案部門提供相關材料的,該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報送。
審查中需要徵求有關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予以回復。
第十二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知發布機關改正或報請市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二)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與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或者市政府部門相互之間規範性檔案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轉告原報機關處理;
原報機關接到處理意見後,應當儘快處理,並於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並定期進行檢查。對於不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責成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報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於每季度開始的十日內將上季度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查。
第十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