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
  • 通過:2006年
  • 施行:2007年3月1日
  • 監督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 類型:辦法
陝西省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陝西省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在一定範圍、時間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的總稱。
制定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權責一致;
(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建立規範性檔案管理年度統計報告、監督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作好層級監督工作,採取多種方式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及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和通報。
第七條 下列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
(三)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四)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五)部、省雙重管理和國務院駐陝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其名稱前一般冠以“實施”兩字。
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發布。
第九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部門規定的事項。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內容具體、明確,用語規範、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一般不作重複規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本檔案生效後同時廢止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名稱稱。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過程公開,民主參與;制定機關應當充分調研論證,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管理相對人、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對所徵求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研究處理;對分歧意見,制定機關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同時提供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應包括制定檔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制定依據、擬解決的問題、制定過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主要問題的說明等內容。
第十二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提出制定審核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實施前置審查後發布。
制定審核、前置審查應當在5至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會議審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應當在其辦公場所提供本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程式性規定、技術性規範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除外。
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屬階段性工作的,制定機關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5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處理規範性檔案備案事務,並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程式和制度。
第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報送有隸屬關係的機關備案外,應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部、省雙重管理和國務院駐陝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為多個政府部門的,由主辦的政府部門報送備案;制定機關中的單位不隸屬於同一個機關的,由制定機關分別報送備案。
第二十條 市、縣級政府部門將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時,應當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1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2份、電子文本1份;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1份;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制定審核意見1份。
第二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受理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通知補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報備材料不全的,不予備案審查。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責令審查、指定審查、直接審查等方式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備案審查除由政府法制機構直接進行外,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共同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或者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自收到備案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備案審查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回復辦理結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相牴觸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直接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政府法制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三十二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不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1年內制發2件及以上違法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制定審核、備案及審查,或者對發現的問題不予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制定審核、報送備案,或者經其審核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後被發現仍然存在違法問題的,由其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未按法定程式制定、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三十六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對本系統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制定審核、備案及審查等規範性檔案管理涉及的具體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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