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家統計局發布。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各司級行政單位、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統計局2023年第5次局常務會議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統計局
2023年4月20日

試行全文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審核等工作,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開發布、監督管理、備案等工作。
局規範性檔案均應納入合法性審核範圍,做到應審必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局規範性檔案,是指國家統計局制定的除統計部門規章外,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國家統計局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
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統計調查制度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局規範性檔案可以使用決定、公告、意見、通知等公文種類,可以使用“規範”、“辦法”、“細則”、“實施方案”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局規範性檔案應當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煉、準確無誤。
第五條 制定局規範性檔案,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第六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起草檔案的司級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評估、論證、徵求意見、修改及公開發布等工作。
第二章 檔案起草
第七條 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一般根據工作職責分工確定起草單位。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司級單位的,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牽頭起草單位。
起草單位在起草檔案時,對該檔案是否屬於局規範性檔案無法把握的,商統計執法監督局確定。
第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制定局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並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局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檔案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涉及局內其他司級單位職責的局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局內其他司級單位的意見。
第十條 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局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採取部門聯合發布的方式制定。
第十一條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統計機構職責的局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統計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局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要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局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等材料,通過國家統計局入口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評估論證過程和結論,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局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自評,並在提請集體審議前送交統計執法監督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集體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起草單位送交統計執法監督局審核時,應當填寫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的《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送交函》(見附屬檔案1),同時送交下列材料:
(一) 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二)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自評表》(見附屬檔案2);
(三) 制定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 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對起草單位送交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對起草單位送交合法性審核的局規範性檔案,
統計執法監督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審核:(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國家統計局法定職權;
(二) 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三) 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要求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四) 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五) 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國家統計局權力或者減少國家統計局法定職責的情形;
(六) 是否違反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七) 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八條 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等除外。
第十九條 開展合法性審核,應當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對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如審核過程中遇到疑難情況,可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二十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對局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作出審核意見,並向起草單位反饋《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意見》(見附屬檔案3):
(一) 認為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作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審核意見;
(二) 認為存在一般性合法性問題、修改後可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作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並明確修改意見;
(三) 認為存在重大合法性問題的,作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審核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統計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合法性審核意見,對局規範性檔案進行相應修改。特殊情況下,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集體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應當嚴格履行審核責任,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局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局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集體審議決定與公開發布
第二十三條 局規範性檔案經合法性審核後,由起草單位
提請國家統計局常務會議或者局務會議集體審議。集體審議時,起草單位應當就起草情況、合法性審核及修改情況等進行說明;對於未採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局規範性檔案草案集體審議通過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式報局領導簽批同意後公開發布。
集體審議未通過,或者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必要時重新徵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 局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局領導簽發後,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由起草單位於7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統計局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
未經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統計部門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
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局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要做好檔案解讀,加強輿論監測,主動回應關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統計執法監督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梳理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向相關單位進行提醒、警示、通報。
第二十八條 局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立法機關、
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由統計執法監督局牽頭組織開展,各起草單位配合;其他日常的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負責”原則,由起草單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
第二十九條 局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改:
(一) 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二) 作為主要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個別條款與修改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三) 個別條款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第三十條 局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廢止:
(一) 作為主要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廢止或者失效的;
(二) 作為主要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主要內容與修改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三) 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者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的;
(四) 主要內容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的。
第三十一條 局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後,應當及時通過國家統計局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章 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
件,應當自檔案印發之日起30日內報送國家統計局備案,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國家統計局備案,應當提交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及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系統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送交函 2.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自評表
3.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意見
附屬檔案1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送交函
統計執法監督局:
根據 要求,為了 ,我司(辦、局、中心)起草了《XXXX》,其中 等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現將《XXXX》、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轉給你局,並已填寫《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自評表》(附後)。請對該檔案的合法性予以審核。
起草單位(簽章)
20XX 年 X 月 X 日
附屬檔案2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自評表
年月日
檔案名稱稱
檔案發布主體 國家統計局單獨制發 □ 國家統計局聯合其他部門制發 □
起草單位
聯繫人 電話
自評結論 起草單位(簽章)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自 評 情 況
一、評估論證情況 是/否
1.制發依據是否充分
2.有關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按有關規定需要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的,是否進行了相關評估。
二、徵求意見情況 是/否/不涉及
3.是否徵求局內相關司局意見
4.是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5.是否徵求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意見
6.是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7.是否聽取行政相對人、專家等意見
8.是否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三、檔案內容的合法性 是/否
9.是否屬於國家統計局的法定職權範圍
10.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11.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要求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12.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13.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國家統計局權力或者減少國家統計局法定職責的情形
14.是否違反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附屬檔案3
國家統計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意見
檔案名稱稱:
送審單位: 送審時間: 審查意見:
一、 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 (如選擇此項,說明理由附後)
二、 應當予以修改。 □ (如選擇此項,修改意見附後)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 (如選擇此項,具體審查意見附後)四、其他有關問題說明。
統計執法監督局(簽章)
20XX 年 XX 月 XX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