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16日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治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本州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制發或者經其批准、同意,由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州、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審議、發布、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對主管職責範圍內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應急預案、表彰獎懲、人事任免、財務管理、工作考核等檔案,以及規劃類檔案和專業技術標準類檔案,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管理範圍。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維護法治統一;
  (三)權力和責任相一致;
  (四)精簡和效能;
  (五)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六)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制度。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和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轄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對下級政府及本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開展備案監督。
  州、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明確內設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法律服務,應當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所需資金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八條 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是全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綜合信息平台,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加強平台套用管理,充分發揮和拓展其在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公開發布、檢索查詢等方面的功能,不斷提升工作效能,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對規範性檔案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九條 下列機構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
  (二)州、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州、縣(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臨時機構、部門內設機構、部門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變化,對制定主體進行核實增減,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授權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而開展工作急需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需明確、細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現行檔案已有規定且仍然適用的;
  (三)內容相近或者沒有實質性內容的。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證明事項等內容,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和環節;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使用“決定”“規定”“辦法”“規範”“細則”“通告”“通知”“公告”“意見”等名稱,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不得授權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行使規範性檔案解釋權。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規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五年;確因法定事由或者國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過五年的,應當在規範性檔案中作出說明並明確有效期;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二年。
  本辦法施行後新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未重新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並重新發布實施。
  專用於廢止原有規範性檔案、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或者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應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形式向社會公開,並同步在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發布。未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八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辦公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具體工作按照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起草與合法性審核
  第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由實施部門、機構負責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負責起草。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聯合起草規範性檔案;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制定機關主辦,其他制定機關配合。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相關領域專家、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二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合法性審核之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係密切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或者報刊、電視、廣播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徵求意見,並同步在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發布徵求意見公告,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徵求各方意見、內部合法性審核、集體研究審議後報送本級政府,由政府或政府辦公機構相關負責人審批後轉送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政府辦公機構應當對檔案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轉送進行合法性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後再轉送進行合法性審核。
  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決定由起草部門直接報送檔案材料到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時,起草部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將電子版上傳至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
  (一)提請審核的報告和送審稿文本;
  (二)起草說明、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三)制定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政策檔案;
  (四)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
  (五)公平競爭審查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其他需要起草部門提供的材料。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機構應當退回起草部門補正材料。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依據、內容、許可權、程式以及其他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等情形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補正材料及修改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時限。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核,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予以回復。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可以採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送審稿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聽取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協助審核機制,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參加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三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二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合法性審核與審議程式,參照政府規範性檔案有關程式執行。
  第四章 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現行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的具體工作由規範性檔案起草或者實施部門承擔。
  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時清理,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檔案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政府規範性檔案評估的具體工作由規範性檔案起草或者實施部門承擔。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堅持尊重事實、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應當圍繞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實施效益和權責統一性開展。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 監督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含專用於廢止原有規範性檔案、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黨委、人大等系統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
  第四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能力建設,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州、縣(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四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備案審查職責;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實備案審查意見;
  (四)是否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
  (五)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詢問情況、調閱資料、開展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二)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施行情況進行評估;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作出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提出監督檢查建議,督促制定機關完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二)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問題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責令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拒不糾正的,按程式予以撤銷;
  (三)根據具體情況,在一定範圍公布監督檢查結果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制定機關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按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異議,也可以向該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機關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制定機關或者起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越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未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
  (三)未經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或者未採納審核意見,導致規範性檔案違法的;
  (四)未按照規定公布規範性檔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
  (六)無正當理由拖延落實或者拒不落實備案審查意見的;
  (七)未按照規定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的;
  (八)未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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