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17日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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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由我州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轄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負責。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州人民政府備案。
  (三)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縣(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州、縣(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六)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檔案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七)部門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其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州、縣(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報送機關在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同時,應當按照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將電子文本上傳至指定信息平台。
  報送備案的文本格式,由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備案,並提交正式文本三份,備案報告、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各一份。
  規範性檔案文號、有效期、公開屬性、解釋權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九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八條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制定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和內容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
  (二)制定程式;
  (三)制定機關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四)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國家政策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證明事項等內容;
  (六)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七)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
  (八)是否違法設定了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九)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情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專項調查、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和論證會、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等方式進行,有關方面應當予以配合。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吸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行業專家,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家協助審核機制。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提請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違法違規情形的,以備案審查意見書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糾正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審查意見書三十日內進行修改或者糾正,並作出書面答覆;未按規定及時修改或者糾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有撤銷許可權的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共同上級決定。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異議,也可以向該檔案的備案審查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檔案制定機關收到異議後、司法行政部門收到建議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因漏報、瞞報或其他原因導致下列情形的,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開展備案審查監督:
  (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
  (二)被審判機關、行政複議機關確認違法的;
  (三)經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披露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備專職人員承擔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通過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規範性檔案網上報送備案和審查,並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表彰獎勵,並定期通報工作情況。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責令審查、指定審查、直接審查等方式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彙編規範性檔案。彙編規範性檔案的範圍,應當以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為準。
  第二十條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目錄報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並在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目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視情形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報備規範性檔案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年度目錄的;
  (三)不執行備案審查意見書的。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需要報送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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