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州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

2014年8月2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臨州辦發〔2014〕159號印發《臨夏州州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預算和資金管理、集采目錄製定與執行、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監督檢查、附則7章程4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州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臨州辦發〔2014〕15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7日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

辦法通知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夏州州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和《臨夏州州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州辦發〔2014〕159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單位:
《臨夏州州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臨夏州州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27日

辦法全文

臨夏州州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州級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當事人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甘肅省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州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採購人”)實施納入“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簡稱“集采目錄”)通用類和專用類項目的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集中採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是指由集中採購機構代理實施納入集采目錄通用類項目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實施納入集采目錄專用類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集中採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州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
州級集中採購機構(臨夏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履行集中採購機構職責,根據採購人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
州級不設立部門集中採購機構,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由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採購代理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時,應當主動接受政府採購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州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控制度。
第七條 採購項目達到集采目錄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二章 預算和資金管理
第八條 採購人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及資金預算,並與部門年度預算相銜接,按照程式逐級上報,由主管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下同)審核匯總後報州級財政部門。州級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中政府採購項目的內容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並批覆主管預算單位。
第九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採購人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應當在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後,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州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採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無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組織實施採購。
第十一條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州級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供應商。
第三章 集采目錄製定與執行
第十二條 集采目錄由省級財政部門擬定,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州級原則上執行省上標準。
第十三條 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為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或者分散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應當報經州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委託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
第十四條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時,必須與其簽定委託代理協定,就下列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採購需求和採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採購檔案的編制與發售、採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的制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詢問或者質疑的答覆、申請審批或者報送備案檔案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協定內容不清而無法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由採購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採購人可以按照項目或者一個年度與集中採購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第十六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相結合,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代理協定約定做好所代理政府採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采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除經州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自行採購的外,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不得自行採購,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八條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信息必須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臨夏州政府採購信息公示制度》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發布格式,在甘肅政府採購網、臨夏州人民政府網和臨夏州財政局網同步發布。
第十九條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所需的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省級和州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使用。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必須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州級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契約是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和採購資金支付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確認。
採購預算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還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採購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四章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第二十二條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工作程式:辦理委託代理事宜,制定採購檔案,組織實施採購,提交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確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履約驗收。
第二十三條 集中採購機構要加強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代理工作,為採購人、供應商等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代理。
第二十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採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採購的人員與負責採購契約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二十五條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採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採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人應當在每項採購活動結束後,向州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委託採購的單位及項目內容,採購計畫完成情況,項目採購時間、採購方式和信息發布,招標檔案、評標報告、供貨契約、驗收單及發票複印件等檔案資料和答覆質疑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在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活動中,州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採購計畫、對採購執行要求和處罰等作出規定,並公告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集中採購機構負責擬訂採購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採購。
採購人應當按照州級財政部門公告的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貨物、服務項目目錄、供應商名單進行採購,確定具體供應商時,應採取詢價方式,至少需向3家以上的協定供貨商詢價,選報價最低者成交,並由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採購交易科審定價格後組織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州級單位按協定供貨方式採購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耗材時,按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擬訂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實施方案前徵求採購人和供應商等方面的意見。
採購實施方案包括:擬採用的採購方式、採購進度計畫、供應商資格條件、評標或者評審標準、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數量或者淘汰比例、服務承諾條件、協定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執行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時,一次性或者累計採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採購,不得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十條 協定供貨或者定點採購實施中,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根據協定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定規定履行價格和服務的承諾。供應商違反協定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採購人可以向集中採購機構反映,也可以向州級財政部門反映。集中採購機構可以根據協定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應當由州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第五章 部門集中採購
第三十一條部門集中採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工作程式:編制採購計畫、制定採購方案,選擇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履約驗收。
第三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組織實施,除低於集采目錄規定的採購限額標準或者經過州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自行採購的外,必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不得自行採購。
第三十三條採購人應當在每個採購項目結束後,向州級財政部門報送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各採購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執行的單位範圍及項目內容,項目採購時間、採購方式、信息發布、招標檔案、評標報告、供貨契約、驗收單及發票複印件等檔案資料和答覆質疑情況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州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州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州級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州級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 州級各預算管理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集中採購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州級財政部門對採購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三)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建立情況;
(四)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執行情況;
(五)政府採購項目審批、備案情況;
(六)委託代理協定簽訂情況;
(七)政府採購項目入場交易情況;
(八)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政府採購項目的履約驗收情況。
第四十條 州級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建立情況;
(四)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採購效率、採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六)基礎工作情況;
(七)服務質量情況;
(八)廉潔自律情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州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管理工作。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採購項目,不得支付資金:
(一)未按規定公告信息的;
(二)採購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
(三)政府採購契約沒有備案的;
(四)採購項目驗收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州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州級政府集中採購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1至3年內不得參與本州內政府採購活動。
第四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建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取消其代理政府採購業務資格等處罰。
第四十四條 州級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臨夏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自動化設備協定供貨流程圖(略)
2、臨夏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耗材協定供貨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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