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2014年8月2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臨州辦發〔2014〕160號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會計機構設定和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附則5章程36條,由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2011年1月2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臨夏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臨州辦發〔2014〕16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27日
發布通知,暫行辦法,

發布通知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州辦發〔2014〕160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單位:
《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暫行辦法

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維護會計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夏州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會計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樹立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第二章 會計機構設定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五條 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六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單位任用或聘用會計人員,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應當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條 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工作崗位,按照內部控制要求,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度,嚴格實行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並有計畫地進行輪換,會計、出納必須分設。
第九條 會計人員任用(聘用)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條 會計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包括臨時性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移交人員對所移交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定期組織評選優秀會計人員,並在本州、縣(市)範圍內進行表彰獎勵。對特別優秀、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推薦參加全省優秀會計人員評選。
對連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滿30年,符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現職會計人員,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上報驗發由財政部統一印製、以財政部名義頒發的《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州級和各縣(市)進一步完善會計委派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
第十四條 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 單位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辦理經濟業務事項的各種原始憑證,須經相關人員審核、審批後方可入賬。
原始憑證的審批,應嚴格執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一支筆”審簽制度,先由經辦人員簽名,經單位會計對原始憑證及附屬檔案進行初審,實行會計監督,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和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核簽字,最後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十六條 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十七條 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除國家明文規定需要單獨設賬核算的資金外,將單位所有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會計賬簿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
第十八條 單位應定期進行對賬,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第二十條 單位必須依法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制度。會計檔案包括記錄會計業務事項的紙質資料、會計軟體及其生成的電子數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會計電算化核算應當與手工會計核算同時運行3個月以上並取得一致結果後,方可正式採用會計電算化進行會計核算,並建立健全數據備份等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
第二十二條 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它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每年對各單位執行《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情況組織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法》及有關法規制度的問題,由財政部門或提請有關部門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規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必須根據內部控制建設要求,結合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控制的組織,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分離的機制,風險評估機制等。
第二十五條 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會計工作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各個會計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係;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
第二十六條 單位必須建立稽核制度。明確稽核工作的組織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審核會計憑證和覆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方法等。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執行和評價等業務流程和時限要求,相關不相容崗位的設定等。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收入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單位的收入項目,收款、會計核算等相關崗位設定,收入票據及印簽的管理,款項上繳,收入分析等。
第二十九條 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支出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各項支出事項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應附的原始憑證及證明材料,財務支出審批的程式、要求和許可權,財務支出的分析等。
第三十條 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採購管理制度。明確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採購的範圍,政府集中採購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的程式及要求,部門採購的方式和方法,採購驗收的組織和要求,質疑和投訴的回覆等。
第三十一條 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分類制定現金和銀行存款、往來款項、存貨和專用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管理制度,並建立健全資產清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明確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招標實施、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以及相關管理人員的崗位分工及不相容崗位的設定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2011年1月27日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臨夏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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