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臨夏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在2011.03.07由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3月07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3月07日
  • 頒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臨夏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月27日州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具體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工作,加大財政監管力度,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夯實各單位會計管理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認真貫徹落實《會計法》,發揮會計職能作用
《會計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規範會計行為的基本法律規範。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會計法》,依法設定會計賬簿,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廣大會計人員要進一步強化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增強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獨立客觀公正地辦理會計管理業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努力營造守法規、講誠信、愛會計、學先進、比貢獻的社會氛圍,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充分發揮好會計職能作用,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加強會計基礎規範管理,夯實會計基礎工作
(一)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各單位必須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同時在專職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三)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定及人員分工應當符合內部牽制制度。會計機構應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稽核制度。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會計、出納必須分設,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出納。
(四)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對所移交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它輔助性賬簿。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和其它方法代替日記賬。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自行設定的科目不得影響會計核算、會計報表匯總和對外提供的會計報告。
(七)辦理會計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各項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並符合下列要求:
⒈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做到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原始憑證的審批,先由經辦人員簽名後,經單位會計依據原始憑證審核的七要素進行審核,並由會計主管和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對不真實、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切實發揮好會計監督的作用;
⒉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除經辦會計人員和出納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沒有其他會計人員的,可由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稽核;
⒊按照國家和省上的規定開設銀行賬戶,建立銀行賬項核對制度,按期與銀行核對賬目,對未達賬項進行正確調整,保證賬賬相符;
⒋建立結算款項核查制度,定期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對;
⒌建立財產清查制度,定期或者在編制年度會計報告前清查各項資產,保證賬實相符;
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規定。
(八)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及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採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前,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應當與手工會計核算同時運行3個月以上並取得一致結果後,方可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同時要建立數據備份制度。
(九)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應結合單位類型和內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具體包括: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賬務處理程式制度、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等。
(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單位需建立完善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防止毀損、散失和泄密。
(十一)會計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建立規範的使用登記制度。單位領導人不得自行保管印章。
三、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提高會計工作質量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要求,各單位必須任用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會計從業資格證實行考試制度,凡申請從業資格證書,必須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按規定程式辦理。對無證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由財政部門分管科室停撥或緩撥財政資金,並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各單位要任用、變動會計人員,經財政部門審核,填制統一的崗位確認證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上崗,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從事財會工作。
在年度審計或各項財務檢查中發現會計人員有嚴重違規操作事實的,或兩年發現相同違規事實的,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會計從業資格證。
四、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
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甘肅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要求,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每年參加培訓學習的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要高度重視會計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各單位要及時督促單位會計從業人員參加培訓,保證學習時間、學習人員的落實。財政會計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會計人員信息庫,摸清持證在崗人員、持證不在崗人員及35歲以下財經類中專以上學歷人員的情況。每年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分類分層次集中培訓,培訓要突出基礎性、針對性、務實性。一是加強對持證在崗人員後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業務技能和執業能力,熟練掌握會計基礎操作規程,準確客觀建賬記賬,確保各項財經制度有效的貫徹落實。二是加強對持證不在崗人員的知識更新培訓,強化對財經法規政策、會計基礎知識的學習了解,更新知識結構,培養成為會計隊伍的替補力量。三是加強對35歲以下財經類中專以上學歷人員的教育培訓,完善選拔任用獎勵機制,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列入基礎數據信息庫,擇優錄用。在此基礎上,通過考試、抽查、考察等方式,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層次,建立健全會計從業人員考核檔案,為實現會計從業人員科學化、規範化、動態化管理打下基礎。
五、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維護會計工作秩序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財政業務分管機構和會計專職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力度,財政業務分管機構要每半年進行一次對口單位的財務檢查,財政會計管理機構每年選定30個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會計基礎工作抽查,對各單位會計機構人員設定、會計核算、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等各項基礎工作對照檢查,評比打分。州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要對會計人員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制度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財務管理等工作業績和業務技能等情況進行考評,每年6月份進行初評,年底進行綜合考核,對考核評定結果為優秀的人員在全州範圍內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評定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上的人員繼續任用,對考核評定結果為不稱職的會計人員堅決予以撤換,對違法、違紀的會計人員依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懲處。
六、強化會計委派工作,加大會計交流力度
會計委派制度是一項試點工作,2003年,州財政局在州級21個行政事業單位推行了會計委派制度,對進一步強化會計監督職能、規範財務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財政部門要在認真梳理、分析、總結現行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標準規範、科學有效的會計委派工作制度體系。
行政事業單位委派會計因工作變動、到齡退休以及已開工建設的重點項目單位需要委派會計的,由財政部門會同組織、人社部門從行政事業單位中選拔任用。委派會計選拔的基本條件是:1.具有財經類中專以上學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2.年齡4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年度考核中連續兩次被定為優秀等次的,可放寬至45歲)。委派會計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調換工作單位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報財政會計管理機構同意後,進行工作調整。
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崗位輪換制度和迴避制度。各委派崗位原則上每5年輪換一次,每期任滿後,由財政部門派往其他單位繼續任職,對特別優秀的經組織部門考核可提拔使用;會計委派遵循迴避制度,委派會計與受派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職務。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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