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

《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是為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修訂)經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修訂,

條例全文

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
(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會計管理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和實行本單位會計核算辦法、會計監督制度,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履行職業義務,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全省會計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審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
(四)組織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審查批准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六)對單位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七)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推進單位內部控制和管理會計工作;
(八)依法查處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並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向其下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或者代理其下屬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三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十條 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定,應當符合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規範要求。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畫地進行輪換。
第十一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及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分析和決策。總會計師的設定、任職資格、任免程式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保障會計人員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時間。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依法設定會計賬簿,並按照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方法進行會計核算。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形成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公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十八條 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應當保證會計數據的安全。會計核算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推進會計信息化建設,運用新技術,提升會計數據獲取和處理能力,促進會計信息的深度套用。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利用會計核算信息,運用管理會計方法,加強經濟活動的規劃、決策、控制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毀等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權拒絕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受委託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職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的以下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實施;
(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三)是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
(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五)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派出機構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查賬。
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會計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修訂)經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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