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與水平,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日期:2016年1月5日
簡述,規定,

簡述

規定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與水平,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需要報告省政府或者提請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審定、審議的重大事項;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
(三)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
(四)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編制財政預決算,安排、調整重大財政資金的使用;
(六)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住房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共運輸以及社會穩定等涉及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項;
(八)制定或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及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其他需要作出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保證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民眾路線,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民眾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證決策實體合法、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
第五條 州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其他相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提出決策
第六條 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州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二)州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州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三)州政府工作部門向州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州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州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州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提出後,由州長確定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承辦部門負責決策方案起草、調研論證、徵求意見、風險評估組織工作。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徵求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徵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徵求意見的對象。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
(二)決策依據、理由和基本情況說明;
(三)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應當召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並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
(三)涉及不同群體利益,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對社會穩定可能產生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六)決策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州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建議。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州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對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納的公眾意見,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對科學性、可行性作進一步論證的,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複雜程度,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專業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學術造詣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論證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認度,公正誠信,能夠客觀、獨立、公正、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七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7人。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
(二)重大行政決策預期經濟社會效益;
(三)重大行政決策對環境保護、居民健康、生產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提出專家組建議人選報州政府確定;
(二)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保證論證時間並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加論證的專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四)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將專家書面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州政府審議。
第二十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有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並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環境生態、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建立完善部門調研、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風險評估工作由決策事項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聽取意見。採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三)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風險防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予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決策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民眾的合理訴求。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州政府研究。
第二十六條 州法制辦公室負責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事項承辦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向州法制辦公室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時,應當一併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和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
(三)相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有關徵求意見的報告,包括專家諮詢論證情況報告和聽證情況報告;
(五)合法性審查所需的其他資料。
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對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三)是否違反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條 州法制辦公室認為決策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辦理。
第六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州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提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
(三)徵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四)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會前告知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向會議提交決策方案,說明徵求意見、專家諮詢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情況;
(三)州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報告合法性審查情況;
(四)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六)州政府辦公室如實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州政府班子成員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州政府班子成員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三十五條 州政府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需經省人民政府、州委批准或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式報請審議決定。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決策執行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州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應當全面、及時、正確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州政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要及時向州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由州政府辦公室適時組織決策執行部門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向州政府提交決策後評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決策或修正決策方案的,經州長批示同意,提交州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 州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四十一條 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及時向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決策及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有權就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決策執行部門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記錄並回復;對不採納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決策執行部門拒絕、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5年。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0日州政府發布的《臨夏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州政府令第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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