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5年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1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 發文字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6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行政機關
施行時間,檔案內容,政策解讀,政策報導,

施行時間

2015年2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行政決策行為,適用本規定。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適用本規定。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式,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行政首長依法領導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政府分管負責人依法協助政府行政首長決策。
第五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請示報告黨委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決策前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各類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
(二)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要公共資源配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安全生產、公共運輸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 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五)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
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第八條
政府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秘書長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分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下一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決策的事項,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第九條
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列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政府分管負責人確定決策承辦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重大行政決策調查研究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和問題;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需要調查研究的內容。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調查研究後,擬訂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可不予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應當通過報刊、網際網路或者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
第十四條
屬於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事項範圍,且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還可以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民意調查。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報告,並通過適當形式反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六條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召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上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說明,並接受聽證參加人的詢問。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的名額以及報名辦法和條件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決策承辦單位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則,依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以及影響範圍等因素,在符合報名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遴選聽證參加人,並向社會公布。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優先遴選為聽證參加人。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在聽證會舉行前5日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筆錄形成聽證報告,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向聽證參加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以召開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
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託專門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專門調查研究機構應當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反饋專家論證意見採納情況。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經濟造成不利影響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其他部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以及經濟風險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低風險的,可以作出決策;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高風險的,可以作出決策,但是應當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化解措施後再執行;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度風險的,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決策,或者應當調整方案、降低風險後再決策。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結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並將下列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一)提請審議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以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報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材料,應當經政府秘書長或者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審核後,轉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和決策。
第二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作出通過、原則通過、暫緩討論、修改後再次討論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官方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部門或者其他部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實施部門應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經集體討論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行政機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今年2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鐿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
5月29日上午,自治區新聞發布廳召開“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實施新聞發布會”,就《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鐿程式規定》進行發布和解讀,並確定該《規定》於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那么《規定》究竟是什麼?規定了什麼?新聞網為您做詳細解讀。
《規定》是什麼?
據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賈莉介紹,《規定》是自治區一部非常重要的政府規章,是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把重大行政決策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法律依據。《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建立健全決策程式,形成有序、良性的決策工作方式。按照《規定》要求形成的行政決策,由於充分聽取了決策相關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充分表達了利益需求,協調了利益關係,使得決策的質量更高,公眾對決策事項的理解支持度更高,決策事項實施的直接相對人可接受度更高,從而從根本上保證決策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從源頭上提升政府決策的執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工作效率。
《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規定》中第二條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含義界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做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行政決策,並在第六條進行了列舉。考慮到自治區各盟市、旗縣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以便於實踐操作。
同時,《規定》第二條的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下列事項不作為行政決策事項。一是: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適用本規定。二是: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包括哪些?
《規定》第七條對重大行政決策範圍進行了明確。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各類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要公共資源配置和國有資產處置;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安全生產、公共運輸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共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以及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有什麼?
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賈莉在介紹中說,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共有五項:公眾參與程式、專家論證程式、風險評估程式、合法性審查程式、集體討論決定程式。同時為了確保決策事項有效實施,《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並將後評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停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違反《規定》怎么懲罰?
賈莉副主任在介紹中說,為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貫徹實施,自治區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未經集體討論做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列》依法懲處。

政策報導

自治區政府新聞辦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6月1日起施行。今後,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都應當舉行聽證會。
《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範圍進行了明確。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各類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要公共資源配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安全生產、公共運輸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等。
政府出台重大行政決策,要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5道關口,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的名額以及報名辦法和條件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為了確保決策事項有效實施,《規定》明確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並將後評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重要依據。此外,自治區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同時對決策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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