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2016—2020年)

《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2016—2020年)》是內蒙古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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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2016—2020年)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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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實現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標體系。
本指標體系共設7項一級指標,29項二級指標,93項三級指標;7項一級指標的總分值為100分;各項二級指標、三級指標的具體分值,由考評機關按照政府與部門分開的原則,結合改革任務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部署,在制訂考評指標時予以明確。
一、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規範行政權力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所有行政權力全部實行清單化管理。全面落實和有效銜接中央和自治區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權力。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審批層級的事項外,直接面向民眾、量大面廣、由基層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下放到旗縣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管理。盟市以上政府及部門對下放管理層級的事項,要加強對下級機關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事項順利承接。
3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盟市、旗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要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實行一個視窗辦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理、規範辦理、透明辦理、網上辦理。
 4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全面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及收費實行清單管理,事項和收費清單向社會公布。
5推行權責清單制度。深入推行權責清單制度,完善清單的內容和形式,推進清單編碼化管理。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部門職責變化情況對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不得違法取消、增加和調整行政權力。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布。
 (二)最佳化政府組織結構。
  6依法確定職權。建立並完善政府部門“三定”規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結合政府部門權責清單,進一步梳理政府部門“三定”規定,理順部門職責關係,解決職能交叉問題。
7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績效管理。
(三)完善巨觀調控。
8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適時調整自治區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
9推進價格體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大幅縮減政府定價種類和項目,制定並公布政府定價目錄,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
(四)加強市場監管。
10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加快工商登記後置審批改革。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加快工商註冊多證合一。全面完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建設任務,做好企業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
11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設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勞動保障、稅收征管、投資融資、安全生產、建築市場、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失信嚴重程度分類管理和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設經營異常名錄庫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庫。推進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加大“信用內蒙古”網站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
12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全部建立“一單、兩庫、一細則”工作機制。
 (五)創新社會治理。
13加強重點領域治理。科學編制應急預案,提高公共突發事件防範處置和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全過程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14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大力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志願服務組織化建設,健全完善志願服務制度體系。
 (六)最佳化公共服務。
  15建立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梳理公共服務事項,明確服務事項和責任主體。對進入公共服務事項目錄的行政權力明確運行流程、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及常見錯誤示例、辦理時限等內容。
16推動公共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大廳辦理。加快政務服務大廳升級改造,公共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將部門分設的辦事視窗整合為綜合視窗,變“多頭受理”為“一口受理”,加快推進網上辦理。
17完善公共服務體系。著力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調節收入分配和完善社會保障職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公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質量監管。
(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18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完善綠色發展評估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完善並嚴格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19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備
  (八)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20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制定政府規章符合法定許可權和制定程式,條文內容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有違公平競爭的政府規章,及時予以修改和廢止。開展規章解釋工作。 
21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健全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完善立法風險評估制度,定期開展立法後評估。落實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政府規章草案。重要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22擴大公眾參與。建立並落實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和立法協商制度,建立對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諮詢機制,健全並落實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制度。
  (九)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
 23規範性檔案制定合法有效。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規範性檔案規定事項符合制定機關職權範圍,規範性檔案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規定,不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減損其權利。
 24嚴格制定程式。落實規範性檔案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實行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
  (十)健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監督機制。
 25落實備案審查制度。規章、規範性檔案按照規定報送備案,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實質審查,備案審查情況予以通報。對於備案監督機關法制機構審查中指出的違法問題,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改正並反饋。
26定期進行清理。建立並嚴格執行規章、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根據上位法調整或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需要,及時清理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27完善監督機制。實行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審查建議。建立常態化的規範性檔案第三方評價機制。
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
 (十一)嚴格落實行政決策程式。
 28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的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將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個法定程式貫穿決策全過程。
 29增強公眾參與實效。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報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媒體,將決策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溝通,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加強公眾參與平台建設,推進資源整合,把政府網站建設成公眾參與決策的主要平台,通過平台將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當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建立第三方民意調查機制,並將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30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論證。制定專家參與論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明確專家論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建立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並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分庫。逐步實行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公開制度。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責任倒查追究機制。
 31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操作規則,重大行政決策上會討論前,決策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實行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制度。
32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建立並嚴格實施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製度,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33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做到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十二)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
 34全面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實完善政府法律專家庫,有條件的盟市、旗縣(市、區)也可建立法律專家庫。建立共享機制,充分發揮較高層級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建立法律職業從業者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之間良性流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
35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立卷歸檔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細則。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提出、確定、調整、公布、備案進行規範。
  四、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十三)改革行政執法體制。
36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大力推進基層執法規範化建設,完善盟市、旗縣(市、區)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制度。繼續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整合部門內部執法機構和職能,積極探索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領域實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合理推進區域綜合執法,大幅減少盟市、旗縣(市、區)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種類。
37大力推進城市管理執法改革。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配套制度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方案的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各盟市,批准後的方案報自治區編辦和法制辦備案。
38執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推進執法重心向盟市、旗縣(市、區)兩級政府下移,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側重於政策研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以及對跨區域和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具體的執法職權主要由盟市、旗縣(市、區)行政機關承擔。
39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十四)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
 40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經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告。嚴格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式和法定方式辦理行政執法委託事項。
 41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規範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均具備執法資格。推行行政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
 42規範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規範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式等。
  (十五)行政執法行為合法。
43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依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細化量化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在告知書和決定書中引用自由裁量基準條款並說明適用理由。建立行政裁量權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44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逐步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制定行政執法程式規範,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 
45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調查取證規則,健全行政執法告知、聽證、集體討論、罰沒收入管理等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建立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
(十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46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依照“權責清單”,明確不同部門及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機制。
47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完善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執法統計、執法檢查、執法案卷評查等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的日常監督工作。
(十七)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健全。
48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堅持試點先行,制定我區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指導意見,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立全區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台。
49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工作制度,及時解決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在執法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嚴格行政執法協調意見、決定的執行和監督。
50健全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機制。行政執法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行政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完全脫鉤,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
五、行政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基本形成
(十八)自覺接受監督。
51自覺接受黨內監督。認真履行政府及其部門黨組(黨委)的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強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重大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戰略部署舉措情況的監督。
52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認真執行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制度,報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度。認真研究處理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及時研究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進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機制,政府相關部門向政協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為政協委員履職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53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認真落實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和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協助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
54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通過設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政務微博、公眾微信等方式暢通民眾投訴、反映問題的渠道,及時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和媒體曝光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加強對網際網路等新型傳媒的關注,及時回應人民民眾關切的熱點、難點問題。建立健全網路輿情監測、收集、研判、處置機制,推動網路監督規範化、法治化。
(十九)加強行政監督。
55強化行政權力運行制約監督。加強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加快推進政務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公務員誠信、政務誠信評價辦法等制度建設。
56健全監督制度。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情況檢查督查,實現層級監督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
57完善權力制約機制。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流程控制。
58完善糾錯問責機制。行政問責制度全面推行,問責範圍明確,問責程式規範。責任追究制度和糾錯改正機制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得到落實。
(二十)加強審計監督。
59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實現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全覆蓋。
60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行政機關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自覺履行監督決定,落實整改措施,及時向審計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二十一)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61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和內容。健全例行發布、應急發布、政策解讀、熱點回應等機制。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提高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62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政府信息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63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明確辦理流程,規範受理、交辦、承辦和答覆等環節,提高答覆質量。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二十二)健全社會矛盾預防。
64加強重點領域社會治理。嚴格執法,加強對影響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網路安全、社會安全等方面重點問題的治理。
65多元化化解矛盾機制健全。建立健全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訴訟、仲裁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二十三)加強行政複議工作。
66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完善行政複議制度,改革行政複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複議職責。
67提升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68落實行政複議保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蘇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兼職的行政複議聯絡員。落實行政複議辦案場所、辦案用車和有關裝備保障,行政複議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十四)落實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人民調解制度。
69發揮行政調解功能作用。健全行政調解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調解範圍,完善行政調解機制,規範行政調解程式。
70依法辦理行政裁決。具有行政裁決職能的部門梳理行政裁決的依據和調整對象,並在其網站向社會公布行政裁決職責,明確行政裁決的範圍、依據和救濟途徑。健全完善行政裁決程式規定。
71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實現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在企事業單位、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72推進仲裁制度改革。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發揮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二十五)加強信訪法制化建設。
73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規範聯合接訪運行機制,完善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理訴求機制。建立領導幹部定期接訪下訪和部門聯合接訪制度。
74改革信訪工作制度。規範信訪工作程式,暢通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最佳化傳統信訪途徑,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理訴求機制。嚴格實行訴訪分離,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引導民眾在法治框架內解決矛盾糾紛,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七、有效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二十六)提升法治能力。
75落實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制訂領導幹部年度學法計畫並組織實施。旗縣級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舉辦一期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各級政府領導班子每年舉辦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
76健全公務員學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入職培訓、晉職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內容,作為考核、獎勵、晉升的重要依據。
77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開展依法行政實務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畫,改進培訓方式方法,增強培訓效果,提升培訓質量。
78實現領導幹部考查測試製度化。全面落實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製度,考查、測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任職的重要參考。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執法守法情況納入德、能、勤、績、廉考核內容。
79實現公務員考試測試製度化。最佳化公務員錄用考試測試內容,增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法律知識的比重。實行公務員晉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80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發揮法律專家的諮詢論證、審核把關作用。
81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要求履行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完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組織協調機制,把法治政府建設納入政府(部門)中心工作和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任務,協調解決問題,提供工作保障。
(二十七)強化組織領導。
82落實報告制度。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報告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情況,並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83健全推進工作機制。制定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具體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要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結合年度重點工作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84改進完善考評工作。根據本指標體系,組織法治政府建設考評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85完善法治政府考核制度。創新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點,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所屬部門的考核,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推動作用。
(二十八)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
86加強法制機構建設。繼續推進政府及其部門法制機構建設,重點加強旗縣(市、區)政府和重點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建設,保證法制機構設定、編制和人員結構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
87加強法制隊伍建設。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推進政府立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88加強法制工作人員能力建設。落實法制機構人員培訓考試制度,對新錄用、調入或交流到法制機構的人員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培訓考試。建立在職在崗法制機構人員培訓、輪訓制度。
89加強工作保障。法制機構工作條件充分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經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90加強宣傳工作。完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新聞發布會制度,健全政府及其部門網站功能,加強政務微博、微信及有關刊物依法行政信息、宣傳工作,藉助媒體力量提升宣傳質量和效果。 
(二十九)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91開展示範創建活動。在盟市、旗縣(市、區)政府中開展建設法治政府示範創建活動,評選創建活動先進地區。在政府部門中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
92加強理論研究。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調查研究工作,加強與區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健全課題招標和委託研究制度。
93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廣泛宣傳法治政府建設目標、工作部署、先進經驗、典型做法,正確引導輿論,凝聚社會共識。開展年度法治事件和法治人物評選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法治政府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修訂信息

2022年9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2022年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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