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三、旗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在各項工作中全面準確貫徹落實。
(二)堅持執政為民,以人民為中心,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
(三)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自覺按法定許可權、規則、程式辦事。
(四)堅持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
(五)堅持求真務實、勇於擔當、攻堅克難,狠抓工作落實。
(六)堅持民主公開,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七)堅持廉潔用權,持之以恆正風肅紀,深入推進政府系統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旗長、副旗長、政府辦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五、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旗人民政府實行旗長負責制。旗長領導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長協助旗長工作。
七、旗長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旗長辦公會議。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旗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旗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旗人民政府進行外事和旗際間的活動。旗長不在本旗期間,受旗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旗長主持旗人民政府工作。旗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旗長同時外出期間,旗長可委託其他副旗長主持工作。
九、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旗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旗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事先請示分管副旗長,重大事項須向旗長報告。
旗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檔案,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旗審計局在旗長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旗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旗委、旗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旗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突出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執行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加強預期引導,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經濟結構,推動全旗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認真解決各類
生態環境問題,推進綠色發展,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十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旗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旗人民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應當事先請示旗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旗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旗人民政府備案,由旗司法局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旗人民政府決定、命令,內容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旗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旗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旗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二十、旗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十二、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旗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旗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相關地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措施,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六、旗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旗委、旗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旗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和反饋機制,充分發揮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時反饋旗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及各部門重要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使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二十九、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
政府信息公開程式及時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和社會關注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暢通政民互動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旗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質詢和執法檢查,認真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旗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旗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妥善解決行政爭議。
三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目標考核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旗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九、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旗長、副旗長,各局、委、辦主要負責人組成,由旗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駐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長,蘇木鄉鎮長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旗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討論決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等;
(三)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十、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旗長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務會議由旗長、副旗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駐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蘇木鄉鎮長和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旗發改委、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作為固定列席人員列席會議。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重大決定、重要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旗本級財政預算;
(三)討論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旗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提請旗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旗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提交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研究的事項;
(六)討論決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重要事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一、旗長辦公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旗長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開。旗長辦公會議由旗長、副旗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駐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蘇木鄉鎮和旗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旗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或聽取全國、全區、全市性會議精神和重要考察情況;
(二)研究財政資金分配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等事項;
(三)聽取蘇木鄉鎮、部門及有關方面重要工作匯報;
(四)研究旗長或副旗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政府專題會議一般由副旗長召集和主持,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有關蘇木鄉鎮和旗直部門、單位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會議。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處理副旗長分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
四十三、提請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旗長確定;提請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旗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旗長審核後報旗長確定;提請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議題,一般由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協調審核後報分管副旗長確定,重要事項需旗長確定。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旗長辦公會議紀要由旗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並主持會議的分管副旗長審定簽發。
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政府專題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如有需要報請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簽發。
四十四、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旗長辦公會議。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應請假。
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會議,向旗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不能列席會議,向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
四十五、旗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以政府名義召開工作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分管副旗長同意,再正式向旗人民政府報送請示。要堅持精簡統一、務實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控制規模和時間,減少數量,從嚴審批,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政府工作會議實行年度計畫管理,計畫外會議原則上不予召開,特殊情況確需召開的,經分管副旗長審核後報旗長審批。各部門全旗性業務會議,不以旗人民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各蘇木鄉鎮負責人參加。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蘇木鄉鎮、各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旗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並由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不得多頭或越級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不得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旗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旗委、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旗人民政府部門的,應先按程式報旗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七、各部門代旗人民政府擬制的檔案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審核、從嚴把關,嚴格控制文字篇幅,確保檔案起草質量。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能職責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明確意見和建議,報旗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發文請示應寫明發文理由、徵求意見情況等,並附合法性說明,同時根據需要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方案、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等材料。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八、各蘇木鄉鎮、各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需轉相關部門研究辦理時,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府辦公室明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提出辦理意見並及時向政府辦公室反饋。政府辦公室轉各部門徵求意見的檔案,急件要隨到隨辦按時限要求反饋,其他檔案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
四十九、各蘇木鄉鎮、各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政府辦公室簽收、登記,按照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報批,並根據需要轉請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請旗長簽批。
各蘇木鄉鎮、各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間有分歧的事項,旗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要協助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室檔案印發後,需結合察哈爾右翼後旗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貫徹落實措施,並以旗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牽頭起草部門要嚴格按時限要求上報代擬稿。對於未明確辦理時限的檔案,牽頭起草部門一般應在收到政府辦公室轉辦意見後1個月內將檔案代擬稿上報旗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月。
五十一、旗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報送市政府和旗委的檔案、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及報送的其他重要檔案,由旗長簽發。
以旗人民政府名義就某一事項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請示事項作出批覆,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等,由副旗長或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重大問題和事項的由旗長簽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副旗長分管工作的公文,經相關副旗長分別核批後簽發。其中,屬於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須由分管副旗長審核後,由旗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旗長簽發;屬於特別重要的事項,應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旗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後,由旗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旗長簽發,或由旗長委託相關副旗長簽發。
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的,經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由分管副旗長或旗長簽發。專項工作會議通知、領導講話通報等一般事務可由辦公室主任授權副主任簽發。
五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發文計畫,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和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市屬部門、
議事協調機構下發的檔案,按照對應原則由相關部門或議事協調機構發文。減少工作部署類、規劃類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沒有實質內容、能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各蘇木鄉鎮、各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其他公文處理規定的,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第十章
督查落實
五十三、旗人民政府對市和我旗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查工作制度。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對旗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負有落實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運轉協調、責任明確、反饋及時的督查工作機制,確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運行和政令暢通,推動旗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五十四、督查工作的重點是:
(一)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及交辦事項落實情況。
(二)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貫徹落實情況。
(三)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和旗人民政府會議議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四)全國、自治區、市和旗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國務院大督查和自治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的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反饋意見以及轉辦我旗督查事項的整改落實和查辦情況。
(六)民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堵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
五十五、督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採取現場督查、書面督查、網路督查等方式進行,實行限期報告、調查覆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督查調研及
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全面深入準確地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六、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戰略決策和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五十七、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旗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旗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旗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旗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旗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旗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八、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副旗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旗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境)訪問,要按照外事工作有關規定,事先報批;離開察哈爾右翼後旗外出、實行請假報告制度。
副旗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外出,須向旗長請假。旗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填寫《外出請銷假報告單》,呈分管副旗長、旗長審批。
五十九、旗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六十、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提升素質能力,全面增強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
六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旗委、政府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壓縮“三公”經費和會議費、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有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嚴格執行接待住宿、用餐、用車等方面規定,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嚴格控制和規範因公出國(境)及外事活動。改革和規範公務接持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到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六、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私利、搞特權。
六十七、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要做學習的表率,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八、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六十九、旗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確需政府領導參加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七十、除旗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外,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文集、攝影作品集、書畫冊等,不為地方和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註】:本規則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原《察右後旗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