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9月7日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和實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實施社會、經濟管理過程中,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調節分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資源性、管理性和證照性的費用。
本條例所稱事業性收費,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實行國家和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堅持立項從嚴,標準合理,適時調整,依法徵收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統一收費票據制度和資金收支集中管理制度。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是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市(地區)、縣(市、區)財政部門、物價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財政、物價部門對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設立和標準核定
第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二)國務院財政、計畫部門的部委規章;
(三)省人民政府的政府規章。
無前款依據,因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務需要收費的,由收費單位向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提出收費方案。收費方案應當載明收費的性質、範圍、期限和標準,預計收費總額和使用、管理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批准;重要的收費和涉及企業負擔的收費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應當事先徵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規定或批准的收費,依照規定應當徵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立或批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一)發展社會公共事業急需的;
(二)收取對象有承受能力的;
(三)有利於加強行政管理和增強巨觀調控能力的;
(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的。
第十一條行政性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
(一)管理性收費,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按照收費所得能夠彌補其經費的缺額核定;
(二)證照性收費,限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發的證照,且無印製經費的,按製作成本和相關費用核定;
(三)資源補償性收費,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按照經濟技術政策和社會承受能力核定。
事業性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
(一)社會福利性收費,以收費所得能夠彌補其經費的缺額核定;
(二)有償服務性收費,根據提供服務的成本和質量,以及財政投入的不同情況和社會承受能力核定。
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規章及省人民政府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主管部門以外的省級其他部門和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省人民政府及其物價、財政主管部門以外的省級其他部門和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權核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及全國範圍的收費和直接涉及企業和農民負責的重大收費,在決定或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聽取收費對象、相關管理和監督部門的意見。
聽證會由省財政或物價主管部門主持,並邀請新聞單位參加。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規定和批准的收費應當報國務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起草部門應當事先徵求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的意見。
地方性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收費,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收費,具體徵收辦法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收費單位,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向同級物價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由省物價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收費單位必須使用國家或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十八條經批准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主要收費標準,由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應定期進行清理,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收費依據的變化,需要廢止的立即廢止,需要調整的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行政性收費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事業性收費和經批准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資金,按照《陝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收費單位及其收費人員必須依法收費、文明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私利。
第二十一條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必須具有收費許可證,在固定收費場所公布收費依據、項目、性質、標準和範圍,並公布舉報電話、設定舉報設施,接受社會監督。
收費單位無收費許可證,或者不按規定使用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費的,被收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二十二條收費單位應當接受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行政部門對其實施的收費項目、標準、範圍、票據和收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出示《陝西省行政執法證》,並佩戴標誌。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收費行為:
(一)將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收取費用的;
(二)將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事業單位或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收取費用的;
(三)利用管理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服務從中謀利和搭車收費的;
(四)利用管理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和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前款所列的收費,有權拒繳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或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法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給被收取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並建議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對收費單位和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二款、第十六條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物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違法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給被收取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並建議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對收費單位和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收費單位及其收費人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私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被收取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收費單位拒不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檢查的,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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